苏白望着李雪珍请求的目光,微微笑着点了点头。
意思很明显,剩下的交给我。
这个案件在整场庭审的过程当中,被告方都是在诡辩。
就比如说——乔丹的姓名权,以及乔丹的出名动作飞人姿势。
这两样,这两个观点,无论从哪一点来讲。
在消费者和大众的认知上,都是以国外知名球星乔丹为第一潜意识。
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做法是什么?
他们的做法就是打擦边球,来一场诡辩。
说什么国外乔丹的姓名,并不是用国内的姓名。
以及乔丹的知名动作空中飞人的姿势,拿的是篮球,而他们则是一个无脸人,拿的乒乓球。
以此种种来进行客观的否认与乔丹有着任何的关联。
可实际上呢?
实际上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难道不知道他们是利用乔丹的名气和在国内的粉丝知名度,打响的名气吗?
他们很清楚!
要不然他为什么不注册成什么别的姓名,而注册成乔丹?
实际意义上的目的不还是为了依靠于乔丹的知名度吗?
依靠于这一点来产生营销额度和销售。
大大的节约了自身的营销成本,并且将自己的档次直接拉高了几个档次。
而且还规避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用诡辩来进行相应的反驳。
但是这种诡辩,能不能够成立,还是要看审判长的判定。
而另一边。
在审判长正在整理着双方的答辩内容的时候。
观看本次庭审直播的观众们,对于被告方的这种答辩,怎么说呢。
有点无语,并且在疯狂的吐槽。
“这被告方说的什么,乒乓球拍?”
“好家伙,乔丹不叫乔丹,篮球叫乒乓球拍,这当然没有什么特别的辨识度了!”
“这是完完全全的撇清关系了呀!”
“说实话,我真的有点被震惊到。
我没有想到在最高院的庭审上能够见到这种情况。
好家伙,把空中飞人手中的篮球认做乒乓球拍?谁能想到乒乓球拍啊?!”
“哈哈哈,这逻辑简直是绝了!如果按照这么说的话,我觉得这被告方如果胜诉.…简直是诡辩成功的典型案例了!”
“不能说是典型案例吧,我感觉已经算是特别案例了!”
“对于被告方的陈述,我简直是大开眼界,重新认识了诡辩的定义!”
观看本次庭审直播的弹幕上充满了对于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调侃。
而另一边。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内。
林海作为法务部的总监,正陪着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徐飞观看着本次直播庭审。
望着张远在庭审上的反驳,林海笑着开口:
“徐总。”
“你就放心吧,这场庭审绝对不会出现什么其他的意外情况的。”
“你看,老张在咱们法务部工作这么多年,他在这个案子上,早就知道该怎么去反驳。”
“没有什么其他大的问题的。”
徐飞同样看到了张远在庭审上的反驳表现,对于这一点也非常的满意。
不过看着直播庭审上的弹幕,徐飞皱了皱眉,指着弹幕开口:
“这弹幕上的评论,还是会对公司产生不小的口碑影响的。”
林海看了一眼弹幕,思考了几秒,然后又开口解释:
“这场庭审的观看人数虽然相对来说比较高。”
“可是.…”
“对于咱们消费群体来说,终究是少数,并且他们大部分是想看着咱们败诉,或者是对本次案件有一定的了解。”
“不一定是咱们的消费人群,所以说并不会太影响咱们公司的声誉。”
徐飞:“观看这次庭审的我倒不是太担心。”
“最关键的是,这场公开庭审结束后产生的舆论效果,这一点才是影响最大的。”
听到徐飞的担忧,林海继续笑着开口:
“这一点徐总更不用担心了。”
“刚才老张在庭审上也陈述了,如果这场侵权的商标案能够胜诉,可以向原告方,也就是向乔丹索赔。”
“同样也可以让乔丹承认对咱们的名誉损失,要求其不再发布相关内容。”
“只要能够让最高院判定了这一点。”
“那么,剩下的零零散散的媒体,如果发布了,对于咱们不利的言论,咱们也可以对其进行起诉。”
“总体来说.…只要能胜诉,那么其他的基本上没有了后顾之忧。”
听到林海的回答,徐飞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这一次,你们法务部门做的非常的不错。”
“如果胜诉了,那这个案子对于咱们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来讲是非常关键的,并且咱们现在正值准备上市期间。”
“在商标的确认上,绝对不能出现任何的意外情况。”
“我相信你们。”
“等这个案子结束后,关于你们的年度分红,还有其他方面,我会再考虑提高一下奖励的。”
林海听到学飞的话,连连点了点头:“好的,徐总。”
“徐总,放心吧,这个案子绝对不会出现任何的其他问题的。”
“.….”
林海满脸笑意的保证道。
.….
庭审场上。
梁有成作为审判长,已经将现有的情况进行了一定的总结。
归根到底,是现有的原告方,拿不出具有辨识性的证据,去对被告方进行控告。
想到这里,梁有成看向原告方席位:
“原告方。”
“根据你方刚才的陈述内容,现在并没有能够证明你方特别具有辨识度的事项和证据。”
“原告方能不能够进行补充?”
“可以的,审判长。”
这一次是苏白接过审判长的提问,进行了回应。
“审判长,刚才我方提出来的两项事项,我方认为针对这两项,还需要继续补充。”
“也就是还需要审判长进行相应的判定。”
梁有成:“请陈述你方的补充。”
“好的。”
苏白继续开口:“首先是针对我方当事人乔丹先生姓名权的这一个问题。”
“在被告方的描述当中,我方当事人并不适用中国姓名乔丹,这一情况。”
“所以在被告方陈述当中,他们认为使用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和将商品命名为乔丹等并不属于侵犯我方当事人的权益。”
“被告方还陈述了,消费者有消费者的主观权益。”
“并不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故意告知消费者的,所以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不负有相应法律责任。”
“那么我想请问一下,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为什么要取名乔丹体育有限公司?”
“在大众的印象中,乔丹就是国外的知名球星,为什么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不变更名称改为其他某某体育有限公司?”
“难道在一开始被告方取名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与我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姓名为乔丹没有关系吗?”
相比较李雪珍的被动而言,苏白提出来的问题和观点都非常的犀利。
直接指向了核心的问题点。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以乔丹取名,并且在各类出售的运动品中,以乔丹命名。
目的是什么?
目的难道不是为了蹭一蹭他们当事人的名气和粉丝?
肯定是!
所以苏白提问的这一点也非常的关键和重要。
你方既然说,并不是为了蹭他们当事人的名气和粉丝。
那么为什么要取名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并且在所出售的商品当中冠以乔丹的名字?
能不能正面的回答这个问题?
面对这个问题,张远没有从正面开始回应。
因为从正面开始回应他不好进行回答的,没有一个站得住的理由。
于是.…张远从侧面进行了回答:
“原告方,我想请原告方能够确认一个事实和问题,那就是乔丹这个名字并不归属于你方当事人。”
“我方使用乔丹与原告方当事人无关。”
“这是这个案件中的主要因素。”
“至于我方为什么要取名乔丹,并不是这场庭审所辩述的关键问题。”
“请原告方能够注意这个问题。”
不回答?
不回答表明了什么?
不回答就代表了回答不了这个问题。
为什么回答不了?
答案也非常的清楚。
因为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从一开始的打算,就是借助乔丹的名气展开在国内售卖运动品牌的销路。
而国外名人控告国内的司法途径,相对来说不容易。
就比如说,这个案子从一审打到终审,中间经历了两年的时间。
可是在这两年时间内,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依旧使用着乔丹这个商标进行售卖运动物品。
根据从公司内公布的财务数据来看,净利润很高。
也就是说,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吃准了这个跨国难打的红利。
那么话说回来,张远刚才陈述的内容有没有什么问题?
其实也并没有什么问题。
虽然说回避了,为什么要取名为乔丹体育有限公司。
但是直接表明了,这个案子中相当关键的一点内容。
什么内容?
内容还是回归到最初的一个问题——知名球星“乔丹”在国内是否拥有乔丹的姓名权。
如果法院确认了知名球星“乔丹”的中文名称,中文姓名为乔丹。
那么在这个案子当中,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姓名权。
借助他人的名誉来进行相应的牟利问题,也就是商标侵犯问题。
并且还有一点,确认了这一点后。
那么从客观的事实上也能够认定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有着故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客观事实。
至于空中飞人姿势,手里拿的到底是不是乒乓球拍。
也能够从主观和相应的法定情景中,去进行判定。
说到底.…
现在最关键的就是这个姓名权的确定。
只要能够确定,那么这场案子就可以胜诉。
不存在其他的问题。
而另一边,李雪珍在面对苏白一个问题,把对方问的不敢直面回答。
眼里闪出了小星星。
欺负我?苏律师会帮我找回场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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