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场上。
面对陈乐的话,审判长李永春微微皱了皱眉。
并没有就陈乐所提出来的问题展开讨论,因为这个问题根本不需要进行讨论。
在庭审场上,这个问题没有任何的意义。
清白?
那是立案人员所需要考虑的理由。
法庭只讲证据和法律依据,不讲如果.…
咚咚!
法槌落下,李永春开口:“针对录音笔是否是非法证据。”
“控告方当事人董珠,你当时在询问张同伟问题时,是否告知了张同伟或者是否得到了录音的允许?”
董珠:“这个..并没有。”
法槌敲响。
“根据证据中的隐私条款,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为非法证据。”
“董珠所提交的证据,没有经过张同伟的同意,相关内容涉及到了张同伟的隐私。”
“即,法院方面不予采纳。”
“检方有没有异议?”
对于这件事情,周然作为公诉人,没有什么太大的异议。
隐私权和个人隐私中包括:
有关于他人夫妻生活的事项,就算是他人婚外关系,向社会公布同样属于个人的隐私。
张同伟和肖丽丽虽然不是夫妻,可是董珠的询问以及涉及到张同伟的私生活关系了。
个人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进行的隐秘调查录音,是否能够作为庭审证据。
是要看法院方面是否认定为非法证据。
或者是对庭审案件相关的证据,采不采纳的问题。
法院对于这个证据,不采纳。
周然是没有任何意见的。
“检方没有任何异议。”
咚咚!
法槌落下,沉闷的声音在庭审现场回荡。
肖丽丽拉了拉陈乐的衣服:“陈律师,这个判定,是不是说我妈提交的证据没用了?”
陈乐点头:“是的,审判长判定了,不采纳这个证据,这个证据的确没有什么用。”
“那怎么办..?”
怎么办.….
陈乐拍了拍肖丽丽的手掌,示意其不要太担心:“这个证据,是在张同伟不知情的情况下录音的,涉及到了生活隐私。”
“这个没有什么办法。”
“但是侵害罪是口供罪,意思就是只要你一口咬定你的意愿是不愿意,是张同伟强迫你,这样的话,没有什么问题的。”
“哦哦.…好。”
.….….
判定证据完成。
李永春又结合着检方,控告方和被告方的辩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询问:
“肖丽丽,根据被告方所陈述的,当时你没有进行任何的反抗,是吗?”
肖丽丽开口:“不是的,审判长。”
“我当时拒绝了。”
“我说了我不要,意思就是我不情愿,我没有想到那个张同伟竟然来强的...”
李永春微微皱了皱眉,继续开口:
“你说的是强迫,可以具体的说说哪里进行强迫了吗?张同伟是否对于你进行过殴打,威胁等行为..?”
“没有..但是在当时我是不愿意的,我说了我不要,可是他还是在继续,我当时不想让他来,他非要。”
“....”
非要?
“在这个过程中,也就是说,你的主观意愿是不愿意,可是并没有做出反抗的行为是吧...?”
“对的。”
“那么你有提供有关于你的口供证明的证据吗?”
“比如说当时你说了,张同伟骂过你,或者是侮辱过你,对你实施过轻微的打击。”
“你身上留有伤痕,或者是在当时情况精神受到了巨大的创伤。”
“这些证据你是否有?”
肖丽丽:“没有.…”
没有.…
李永春看了一眼诉讼材料,没有再继续询问下去。
而是将目光转向了控告方席位上。
“对于当事人肖丽丽的询问已经结束,控告方还有没有什么其他需要补充的?”
.….
陈乐听到李永春的询问,举手开口。
“有的审判长.…”
“我方想要做一个补充,那就是要考虑到当时张同伟违法犯罪的环境问题。”
“在当时的情况下,肖丽丽作为一个女人,在张同伟的家中,她能够拒绝张同伟吗?”
“如果拒绝张同伟了,是不是要考虑到张同伟的暴走行为?”
“所以肖丽丽的主观意愿的确是不想,并且她也做出了口头上的拒绝,但是在张同伟带给她的压力中。”
“不敢去拒绝张同伟。”
“这也就导致了,现在的这么一种情况。”
“我想请合议庭成员和审判长能够站在一名女性的角度上去考虑当时的场景和情况。”
“有没有一种可能是,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说在体力上较弱,所以导致了肖丽丽不敢过多的去拒绝?”
“审判长,我依旧相信没有人愿意拿自己的清白去做出诬陷。根据肖丽丽坚持的口供来讲,她是被强迫的。”
“我方认为要从多方面去进行考虑。”
“这是我方所补充的内容。”
啧啧.…
多方面?
从什么多方面去考虑这些因素?
刚才已经不是说的很清楚了吗?
张同伟已经将过程详细的陈述了一遍,肖丽丽又没有进行反驳。
什么叫做有没有一种可能?
你在这里虚空想象是吧.…?
让审判长站在女性的角度去考虑。
在法律上,男女是平等的审判长,无论站在男方和女方的角度去考虑,那也需要站在事实的依据上去考虑。
陈乐的这段陈述,说好听点是作为援助律师,不太懂庭审经验。
说难听点。
这完全是在质疑审判长的判定,和去否定法律人人平等的基本。
审判长李永春没有回答陈乐的问题,而是将问题抛给了苏白。
“对于控告方的陈述,被告方有没有什么要陈述的?”
这不,机会来了。
苏白点头:“审判长,我方认为控告方所陈述的完全没有任何的依据。”
“我想问问控告方律师一个问题,你认为肖丽丽没有必要拿自己的清白去控告张同伟的理由是什么?”
陈乐沉默了数秒。
苏白笑着继续开口:“控告方律师所认为的是,因为出于自身的出发点吧?”
“是因为社会的常识性问题?”
“但是控告方律师能不能考虑到一个前提因素,那就是肖丽丽,为什么要去控告张同伟?”
“肖丽丽如果是因为被强迫的,为什么在先前和张同伟发生关系的时候不立刻进行立案,而是在这一次进行立案?”
“通过这一点来看,事实不构成绝对性,通过常理判断也不符合事实的依据。”
“那么肖丽丽却控告张同伟的原因是什么?”
“先从张同伟和肖丽丽发生争吵开始。”
“张同伟和肖丽丽发生争吵的原因,是因为张同伟不同意在结婚时将拆迁的三套拆迁房加上肖丽丽的名字,以及高额的彩礼。”
“导致了发生争吵….”
“在这个过程中,肖丽丽主动求和好,并且主动要求到张同伟家里面,主动暗示了张同伟,晚上好好准备好。”
“这一切都是肖丽丽进行主动的。”
“张同伟才是被动方。”
“肖丽丽说了一句,不要,根据这一点看根本不构成强暴罪。”
“再然后就是在发生关系后,董珠在第二天就准备好录音笔来询问张同伟的相关隐私情况,以及以录音笔和肖丽丽的口供将张同伟举报,进行立案处理。”
“在立案过程中,与张同伟的家人进行沟通,要求补偿半套房产,不然的话不出具谅解书。”
“在这一整个过程当中,肖丽丽的行为完全是围绕着房产来进行出发的,并且是围绕着张同伟的房产进行出发的。”
“也就是说肖丽丽是带着强烈的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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