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夏,天气有点热。我正在电脑上写诉讼材料,门铃一响,走进一位约40余岁的女士。
“请坐,您有什么事情?”我问道。
女士说:“你是陈律师吧?我是听人介绍你的大名之后,专门来请你代理案件的。”。
我问道:“您要请律师干什么呢?”
女士说:“我爸今年88岁了,有一处住宅,被我哥嫂霸占了。我们姊妹五个人,哥哥一家占这个房子不公平,想找律师打官司。”
我一听是姊妹与哥哥争父亲的财产,有些不耐烦,说:“你父亲还健在,争什么啊?回家商量一下吧。财产有限,情义无限,别做这种伤害感情的事情,尽量不要打官司。”
说完,我对跟我实习的学生说:“你接待她,如她要写诉状,可以为她代书。”
过了一会儿,学生过来对我说:“老师,她不是姊妹与哥哥打官司,而是替她父亲打官司。她哥哥不养老人,把老人赶出了家。四姐妹商量之后,想替父亲请律师和儿子打官司。”
“什么?”我问了一句,“爹告儿子?”
“是的,老师。她是对你慕名而来,看你非常严肃,对案子不感兴趣,有些怕你。她只想请你代理案件,不想找别的律师。”学生对我说。
我生来致孝,一向提倡中华民族的孝悌礼仪,如今当事人为了子女不赡养老人、并霸占父亲财产将父亲赶出家门的案件找上门来,我不能不管。
我立即让来访者过来,这个女士叫王翠,她向我述说了案情。
王翠的父亲王庆88岁,十几岁时闯关东来到东边道这个地界,一晃70多年过去了。王庆住茂山县郊区,生有四女一男,女儿都已出嫁,三个女儿在农村,生活水平都不好,如今也都是五六十岁的人,难以对父亲尽孝。小女儿在城市里生活,丈夫是一个公司的老板,条件较好。但小女儿远离父亲,对父亲难以照顾。好在小女儿经常在经济上接济父亲,老人生活还过得去。
王庆的儿子王兴宜50岁,生有一女。王兴宜十几岁时母亲去世,父亲续弦的继母对兴宜和小女儿照顾有加。继母在王庆65岁时不幸去世,王庆便与儿子一起共同生活。
儿子和小女未婚时,王庆盖了一处房子,将其中的一半给王兴宜住,为儿子娶了媳妇。家庭生活虽不大富裕,好在王庆能劳动,儿子和儿媳也勤于劳动和持家,生活过还可以,全家人相安无事。
小妹出嫁后,王兴宜夫妻与姐妹们也经常来往,兄妹姐弟关系处得不错。
三年前,王庆的房子被拆迁,王兴宜代表父亲与开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由开发公司为王庆补偿两处住宅和一处车库。房子被拆后,兴宜和姐妹们商量,将父亲送到三姐家居住。兴宜夫妻与女儿则租了一处房子,全家人等房子建成后再搬回去。
听到这里,我问道:“这两处房子应该是你父亲与你哥哥的共同财产,你哥哥为什么不让你父亲居住?”
王翠低叹一声说:“现在的房子已经是哥和嫂子的名字,不是我爸的了。”
“为什么?”我问道。
王翠讲述了一件事情。
一日,王兴宜找到父亲,说:“爸,开发商快要交房子了,你和我去房产产权登记处办个手续吧。”
王庆是文盲,连自己名字都不会写。既然儿子说要去房产产权处办手续,就一定不会假。于是王庆便与儿子一起来到房产产权处。
产权处的工作人员递给王庆几张表格和印有文字的东西。王兴宜说:“爸,你在这上面盖个手印吧,我和你儿媳签字就行。”
王庆问道:“这是什么东西啊?”
王兴宜答道:“这不,房子快下来了吗,就是签字,好重新办产权证。”
“噢,这么回事啊。中。”王庆伸出食指,在儿子指定的地方捺下了自己的指印。
不久,两处住宅交付了。王兴宜让自己的女儿和女婿居住大一点的房子,兴宜夫妻俩和父亲住在63平方米的房子里。这个住宅有一大一小两个居室,王兴宜夫妻住着大室,将小室安排父亲居住。
王庆居住在这个房子里虽然感觉不如原来的家方便,但能够和儿子一起生活,到也安心。搬家不久,老人经常腿疼,走路困难,不得以拄上了拐杖。
一日,王庆下楼后突然倒地,双腿疼痛难忍。王兴宜急忙通知小妹,将父亲送到医院。
医院检查后确诊:“王庆双腿股骨头坏死,已丧失了行走能力,唯一的办法是手术置换人工股骨头。”
姐妹兄妹经协商后,由小女儿拍板决定手术。手术很成功,王庆出院后,可以拄着拐杖行走了。王庆出院后回到自己的住处,他想:还是自己的家好啊。
当天晚上,王庆想要去厕所。儿媳告诉他:“厕所坏了不能用,到楼外的公厕吧。”
王庆拄着拐杖,艰难地下楼,去室外的公厕。儿子和儿媳在楼里没有管父亲。
我听到这里,气愤地用力拍了一下桌子,把王翠吓了一跳。我说:“不好意思,你继续讲。”
第二天早晨,儿子和儿媳没有喊王庆吃饭。当王庆感到饥饿的时候,自己来到厨房,发现只有一碗冷饭。
一天过去了,王庆没在意。两天过去了,还是这样。三天、五天......连续一个月了,天天如此。王庆终于感觉问题不对了。
这一天,王庆实在忍不住了,他问儿子:“一个月了,为什么天天让我去外面厕所,为什么天天给我冷饭吃?”
儿子哼哧了半天,什么也说不出来。儿子自小就言语迟,结婚后全听媳妇的,很少有拿主意的时候。
儿媳听见公公质问自己的丈夫,就说:“爹,你岁数大,住楼也不方便,上我姐姐家住平房吧。再说,我们已经养了你二十多年了,也该她们侍候你了。”
王庆有些急了,但又不想得罪儿子,就说:“这房子是我的,怎么也得让我有个地方住吧?”
儿媳答道:“你的房子拆了,早就变成我们的名了。你就这一个儿子,早晚还不得给儿子啊。”
王庆老实了一辈子,从来不与外人争吵。儿子有时脾气不好,王庆也不责备儿子。听了儿媳的话,王庆知道,这个家今后是无法继续住下去了。
王庆回到小屋里,暗自流泪。自己万万没有想到:含辛茹苦养大了五个孩子,现在唯一的儿子竟然不再愿意养老人了。
不久,王庆又被送到了三女儿家。此时,王庆感到:自己就像是秋天树叶,被寒风从树上刮落下来,四处飘荡。
听到这里,我站起来,说:“你哥哥确实不像话,你们应该找他谈谈。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
王翠说:“谈了,没有用。我哥哥做不了我嫂子的主。”
三女儿是一个低保户,由她照料88岁的父亲,力有不支。几个女儿纷纷来到了三女儿家商量赡养老人的事情。小女儿同意为父亲支付生活费用,其他两个女儿也只能尽最大努力在生活上分担一些赡养父亲的事情。
王庆的生活总算安定了,但王庆心里非常难受。他想不通:自己的养大的儿子,自己的房子,为什么在拆迁之后竟然没地方住呢?
一天,王庆把小女儿找来,对她说:“妮啊,我的房子我捞不着住,我不甘心啊?你想想办法,能不能上法院告你哥,把房子要回来。”
小女儿与几个姐姐商量之后,觉得如果不打官司,爸爸的房子确实要不回来。可是房子已经改名了,成了哥哥和嫂子共同所有的房子,能要回来吗?再说,一旦打官司,父子情分、姐弟和兄妹情分也就断绝了。
几经商量之后,四姐妹决定先把王兴宜找来商谈一下。
第二天,王兴宜来到了三姐家。看到父亲躺在火炕上,侧身脸朝着墙壁,兴宜的眼睛一酸,流下几滴眼泪。
王庆对儿子,说:“你来了。我就你一个儿子,你难道就忍心让我在你三姐家吗?”
兴宜说:“爹,你也知道,这个家我做不了主啊。我要是把你接回去,没人侍候你,你死得更快。”
兄妹姐弟没有商量出个结果,王兴宜离开了三姐家。
王兴宜走后,王庆气得哭了,他对几个女儿说:“妮啊,没有法子了,告状打官司吧。”
四姐妹商量之后,委托小妹负责请律师打官司。
听到这里,我完全明白了。来访者并不是要求和哥哥分配父亲的财产,而是想要运用法律武器,替父亲讨个公道。
我让学生拿来一套空白卷宗,对王翠说:“你马上填写手续,签订合同。这事我管了。”
王翠非常高兴,再三表示感谢。
我对王翠说:“你先别感谢。我现在只是同意代理这个案子,但我不能只听你一面之词,我要马上到你三姐家,与你父亲谈话。同时我准备去房产产权登记机关调取有关证据。如果经核实你说的都是真的,我对你父亲的案件给予法律援助,为你父亲讨回公道。”
王翠非常高兴,说:“陈律师,我说的都是真的,可以马上去我三姐家。”
我立即开车与王翠来到茂山县郊区的一所农家小院里。这是一间只有四五十平方米的房子,房子很旧,门窗也坏了,需要维修。进到室内一看,屋子里只有老式的炕琴家具和一张桌子,桌子有一台彩电,看样子也有了许多年头。这是一个有对面炕的房间,一个老人躺在朝阳的土炕上,似乎在睡觉。炕沿边立着一副拐杖。
王翠轻轻地拍了一下老人:“爸,我把律师请来了,你有什么话和律师说吧。”
老人挺费力地转过身来,说:“律师啊,对不起,我坐不住。你问吧?”
我拿出了自己的律师证,递给老人,问道:“老人家,我是律师,你女儿找我,要替你请律师。我今天来核实一下,请律师和儿子打官司是你自己的意思吗?”
老人摆摆手,没有看我的律师证,有气无力地说:“是我的意思。我受不了啦,只得和儿子打官司了。”
我又问道:“老人家,和儿子打官司容易,但一旦打起官司来,你和儿子的感情不就断了吗?你是不是考虑考虑啊?”
“没有什么考虑的了。我自己的房子捞不着住,这不是逼着我打官司吗?”老人说话时流下了痛苦的眼泪。
“老人家,你和儿子打什么官司呀?”我问道。
“我想把自己的房子要回来,我得有地方住。这样,闺女来照顾我也有地方。我自己的房子,我有权利住啊。”老人说道。
我又问道:“你的房子是什么时间盖的?是你自己的房子吗?”
老人回忆了一下,说:“哎呀,什么时候盖的我还真记不住了。那时候小子还没结婚,小闺女没出嫁,后找的老伴还在。房子盖了也就一两年吧,儿子才娶的媳妇。”
根据老人的叙述,原来的房子应该是在90年代初期盖的。那时候老人家里有四口人,即老人夫妻和小女儿及儿子。如果能够确定,这处房子应该是四人的共同财产。
我继续问道:“你的房子是新盖的,还是翻建的?”
老人说:“我原来有房子,是三间。想给儿子娶媳妇,就扒倒了,重新盖的。这回盖的是五间,大的给儿子结婚住了。”
我又问道:“老人家,这个房子已经改成你儿子和儿媳的名字了,你知不知道什么时间改的,你是否同意儿子改成他的名字?”
老人说:“我不知道什么时候改的。我记得有一天,儿子把我拉到一个地方,让我按了几个手印,按的什么手印,儿子也没有告诉我。”
“你去按手印的时候,那个地方的工作人员告没告诉你,那几张按手印的表是干什么用的?”我问道。
“没有。他们什么也不说,就让我按了几个手印。我不认字,连名字也不会写。我不知道上面是啥?”老人说。
我听明白了,这一定是王兴宜利用老人对自己的信任和不认字的特点,欺骗老人在房产改名的手续上按的手印。而产权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未向老人说明情况,看来这一切都是王兴宜有意安排的。我需要查明王兴宜将王庆的产权登记更名的理由和有关手续。
我问道:“老人家,委托我代理你的案件,和你儿子打官司,是你本人的意愿吗?有没有人强迫你啊?要是你自己的意思,一会儿你得按手印啊。”
老人说:“律师啊,是我的意思。没有人强迫我,这几个闺女谁也不强迫我,她们还劝我呢。你想啊,我不打官司怎么着?我总得有个地方住吧。你写手续吧,我按手印。”
我最后劝道:“老人家,儿子毕竟是你生养的,一旦打起官司,儿子将来真就不养你老了。你能接受吗?”
老人说:“不养老就不养老吧,反正现在他也不养活我了。房子要回来,谁对我好,养我老,将来房子就给谁。这事,全拜托你了,你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吧。”
听到这里,我确认是老人自己要打官司。我把学生填写的全部代理手续内容读给老人听后,老人听后表示同意,两个女儿在手续上代父亲签字,让老人自己捺了手印。
告别老人的时候,我发现老人的双眼中都是泪水。老人无奈与儿子反目,如果儿子稍微有一点良心,父亲是不会与儿子打官司的。
我怀着沉重的心情来到茂山县房产产权管理处,经查阅发现王兴宜是以买卖为由将原来父亲登记的并且已经拆迁的房子申请更名到自己和妻子的名下。是王兴宜代替父亲签字,并由王庆加盖了指印,档案中没有王庆收款的凭证。
我终于明白了,王兴宜利用父亲对自己的信任和不识字的特点,以欺骗的手段,虚构了房产交易的事实。房产产权交易机关明知已经拆迁的房产不能交易,却违反法律,为王兴宜办理了房产交易的产权过户登记。
王兴宜与王庆的房产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而房产产权登记机关为王兴宜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必须先由王庆对王兴宜夫妻提起买卖合同无效的民事诉讼,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才可以向房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如果产权登记机关不同意纠正,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产权登记机关纠正错误行政行为。
根据这个判断,我立即代王庆起草了民事诉状,要求法院确认王庆和王兴宜夫妻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确认一户大的回迁房产及一间车库为王庆与儿子和小女儿共同所有。并根据原王庆个人所有房产的面积,确认本案回迁的两户房产中小户房子为王庆个人所有,要求法院判决王兴宜限期返还房屋。同时判决王兴宜将占有的拆迁补偿款16000元返还给王庆。
当我去法院申请立案时,一位正在立案庭值班的副院长审查了起诉状。他看过之后,立即对工作人员说:“律师对这个案件都可以法律援助,法院也应该扶持正义。诉讼费缓交。”我当即代表王庆向法院表示了感谢。
第二天,法院向王兴宜夫妻送达了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王兴宜夫妻接到诉状后大吃一惊。二人立刻找到一些亲属劝说老人撤诉,然而老人却坚持诉讼。王兴宜见父亲已经铁心要和自己打官司了,便聘请律师代理应诉。
法院如期开庭了,王家的亲属来了许多人,把整个法庭都挤满了。
在法庭上,王兴宜夫妻委托律师答辩:“王庆起诉与事实不符,房子是王庆出售给自己的,回迁的房子是属于自己所有,其中有些补偿面积是无证房子和蔬菜大棚的补偿。”
然而,王兴宜并不知道我已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我调取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然而王兴宜的妻子却在法庭上提出了一个观点“我已经养活老人二十多年了,就凭这个,房子也得归我们。”
审判长立即询问:“被告,你买了父亲的房子,给了多少钱?”
王兴宜的妻子无法回答,过了一会儿,说:“没有给钱,用我养活他二十多年的费用顶账。”王兴宜的妻子实际上承认:没有向父亲支付购房款,即房屋买卖行为虚假。
王兴宜夫妻在法庭上公然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父亲的利益,我当即追问:“请被告王兴宜回答‘你从出生到成年,你应该向父亲支付多少抚养费?’”
王兴宜夫妻吱唔着,没有回答我的问题。
在辩论阶段,我发表了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受王庆老人的委托,今天我代理他起诉儿子和儿媳,我的心情是非常沉痛的。父子情深,一个年近九旬的老人,为什么要起诉自己的亲生儿子?其原因很简单,那就是老人的心已经流血了,他是被亲生儿子和儿媳伤害得流血而悲痛之极后不得以而提起诉讼的。
作为一个律师,我应该维护法律和正义。作为一个公民,我应该伸张正义和社会公德。基于诉讼双方的举证和质证,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一、本案的事实清楚,本案争议的被拆迁房产属于原告及去世的妻子和小女儿及二被告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中三分之二是王庆本人的财产。王庆作为原产权代表人,享有对回迁的两处房产的主支配权利。二被告以虚假的买卖合同将拆迁的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愿,该交易行为应确认无效。二被告应将房屋产权登记恢复为原登记状态。
二、原告是共有房产的产权代表人,享有居住使用权和处分权。
1、原告委托王兴宜和开发公司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由开发公司安置的两套住宅、一个车库,属于原五个产权人共同所有。
2、二被告以无效的交易行为独占回迁房产,并且将其中的一户住宅和一个车库以虚假的买卖关系转让给女儿、女婿,将原告排斥在回迁房产之外,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原告要求按产权调换协议确认回迁房产属于五人共同所有,由原告行使产权代表人的诉求是正确的。原告要求取得一处房产的居住权是合理的,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成年子女赡养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义务。被告之一声称她“养活老人二十几年”的说法是站不住的。因为原告做为父亲养育了王兴宜,从来没有提出任何条件,他是尽一个父亲义务。请问被告:你从小到大,如何计算父亲对你的养育之恩呢?老人生病之前,做为家庭的主要成员,常年参加生产劳动。即使在你们声称养活老人的二十几年间,老人也一直在为家庭创收,这一事实全村人都可以作证。难道这一事实可以随意抹杀吗?
你们共有的房子和土地被征收之后,其中有老人自己的房产,有土地补偿款,你们侵占了这些财产,就有义务返还。在本案中,老人要求获得生活起居之地,这是生存的起码要求。二被告作为公民,应该自觉在法律、道德的框架下履行子女对父亲应尽的孝道、赡养和扶助义务。在事实已经清楚的情况下,二被告有义务将非法侵占的房屋还给老人居住,让老人度过一个安祥的晚年。当然,二被告也可以违背法律和道德,拒绝这个义务,而接受法律的正义裁判。
为此,我建议人民法院在原被告所在村里,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利用此案在全社会进行一次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的法制教育。同时我建议媒体对此案全程报道,让社会舆论对此案作出正确的判决。
最后,我希望二被告应该面对事实和法律,向父亲承认错误,主动将非法侵占的房屋还给父亲,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争取获得父亲的原谅。
当我的代理意见发表之后,整个法庭立刻静了下来。王家的亲属们注视着法庭,法官们的眼睛湿润了。对方的律师则在法庭上公开对二被告讲解法律,建议他们与父亲和解。二被告不再激烈对抗了,他们表示回家商量一下。
一周后,法院终于传来了消息:王兴宜将63平方米的房子完全倒出来,交给父亲居住。将其占有的16000元补偿款,返回给父亲6000元。双方确认:由父亲居住的房产产权属于王庆所有,另一套住宅和车库归儿子王兴宜所有。虽然这个结果有失公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不违反法律。
王庆老人终于住进了自己的房子,三女儿在这里照顾年迈的父亲,几个女儿也有家可回了。
案件结束了,我将整理好的卷宗交给了律师事务所存档。然而我的心情并不能平静。社会上有许多类似的父母状告子女的赡养案件,都反映了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即中华民族的孝悌礼仪已经遭到了严重破坏。我们作为法律人,应该有义务为恢复中华民族的传统礼仪道德尽自己的努力。“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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