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趣阁 > 恐怖灵异 > 论法的精神 > 第五章 立法应该与政体原则相统一

第一节这一章的主旨

教育法必须与各政体的原则相吻合,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述过。在整个社会中,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也应该与各政体的原则相吻合。法律和政体原则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政体原则因这种关系而得到力量,而政体的能量也因此而得到整体提升。这种情形类似物理运动中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关系。

下面我们将从以美德为原则的共和政体来论述各政体的这种关系。

第二节政治国家中的美德是什么

热爱共和国就是共和国的美德,就这么简单。这并不是认识导致的,而是一种感情,所有人都能够怀有这种感情,无论是元首,还是平民。对美好的原则,人民总是认真遵守,假如这样的原则存在的话。而且与那些故作正经的人相比,人民遵守的时间更长久。人民知道的东西很少,所以他们特别喜欢那些已经确定的东西,在人民当中是很难产生腐败现象的。

人民之所以爱国是因为民风淳朴,之所以民风淳朴也正是因为爱国。对公众感情的投入与个人感情的满足成反比,个人感情越得不到满足,对公众感情投入得越多。正是因为修道士对他们的修会忍无可忍,他们才会这般热爱修会。教会的教规一直让人们痛苦不堪,但人们还是对这些教规充满了感情,即使支持人们感情存在的一切东西都被教规夺去了。教规夺走的爱好越多,换句话说,教规越严苛,人们就越发热爱它。

第三节民主政体中热爱共和国指的是什么

在民主政体中,爱共和国、爱民主政体以及爱平等三者是一样的,爱这个就等于爱那个。

爱节俭也等于爱民主政体。在共和政体中,幸福和利益属于所有人,既然如此,所有人的希望都应该是相同的,所有人的快乐感也应该是相同的。而这种情况只有在人们全都俭省节约时才有出现的可能。

在民主政体中,人们因为热爱平等而拥有同样的野心、同样的梦想,在服务国家这一方面与别的公民相比更加强烈,换句话说,就是追求同样的幸福。每个公民都必须平等地为国家服务,尽管每个人不可能为国家提供绝对相同的服务。公民生来就必须对国家承担着永远也还不清的巨额债务。

所以说,在民主政体中,虽然平等有些时候在面对一些卓越的贡献或是过人的才华时好像根本不存在,但是卓越仍然是由平等原则产生的。

人们只想得到家庭必需品,其他的都归于国家,因为人们都热爱俭省节约,占有欲就受到了控制。一个公民不应该为了自己的私欲而使用权力,权力是由财富带来的,要不然平等就不复存在了。一个公民也不应该独自享受快乐,这些快乐也是由财富带来的,要不然平等照样不复存在。

所以,在类似雅典和罗马这样优秀的民主政体中,公共开支因为家庭节俭的提倡而增多。如此一来,富有与奢华便从节俭的深处喷薄而出。这就好比为了为国家提供服务,人们在法律的制约下养成节俭的风尚,在宗教的要求下洗净双手,把祭品贡献给神明。

很多人之所以理智而快乐,正是因为他们没有卓越的才华,没有富足的家庭。如果一个共和国用法律培养出很多明智的无能之人,那么这个共和国一定被治理得特别明智;如果这个共和国非常幸福,那么肯定是因为这个国家拥有很多幸福的人。

第四节如何号召人民热爱平等和节俭

假如某个社会把平等和节俭写进法律中,那么人们对平等和节俭的爱会由它们自己激发出来。

君主国家和专制国家的人从来不渴望平等,他们甚至不会产生这样的想法。那里的所有人都想高人一等,凌驾于他人之上,哪怕是出身低微的人也想改变自己的处境,渴望将来翻身做主人。

节俭也是这样。热爱节俭的人向来以节俭为快乐。那些喜欢享受的人是不会喜欢节俭地生活的。这些人要是天生喜欢节俭,而且习以为常的话,那阿尔基比亚德就不会闻名全世界了。那些穷人们痛恨贫穷,对富有的人充满了嫉妒或羡慕,他们认为人只有富豪和穷人之别,这些人也不喜欢节俭,而且不知道自己的贫穷要持续多长时间。

所以,共和国必须把平等和节俭写进法律中,以便让人们热爱平等和节俭。这是一条相当正确的准则。

第五节民主政体的法律对平等是怎样确定的

一些古代的立法家,如莱库古、罗慕洛斯[100]等,主张土地均分。这种办法存在于两种情况之下:一是在新共和国刚成立的时候;二是当下的共和国已经衰落,人心浮动图谋变革,穷人们被逼入绝境,只得寻找新的道路,富人们被逼无奈只得接受这种主张。

立法者在制定关于土地分配的法律时,必须维护土地分配的结果,否则新制定的制度就无法长久存在,这就给不平等以可乘之机,如此一来共和国也就会走向灭亡。

所以,就务必制定用来约束陪嫁、捐赠、继承、遗嘱和所有制定合同方式的准则来保障平等。这是因为,假如个人财产能够随意赠送,那么个人意愿就会彻底打乱基本法的秩序。

梭伦主张:如果某个雅典人没有男性后代,就可以为自己指定一个继承人,并把自己的财产遗赠给这个人[101]。这种做法与古法相背离。古代的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死后,其财产应该留在他的家庭里。这种做法则与梭伦的主张相背离[102],为了确立平等,他曾采用过把债务废弃的办法。

有法律规定:严禁继承双份遗产。此规定有利于民主政体[103],这部法律从根源上讲是从公民的土地和财产平均分配的制度上发展而来的。它规定:一个人不能占有多份土地和财产。

从同一个根源上还延伸出一条法律,那就是规定女继承人必须跟血缘最近的亲属结婚。这条法律是犹太人采用均分制后制定的。柏拉图的法律和以前的一部雅典法律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而柏拉图的法律是以均分制为基础的[104]。

雅典有一部法律规定:可以与同父异母的姐妹结婚,但不能与同母异父的姐妹结婚[105]。这部法律的精神是不是有人真正理解了,我不清楚。按照共和国的精神,一个人不能获得两份遗产和土地。如果一个男子跟自己的妻子是同父异母,那么,他就只能得到其父的遗产。可是如果这个男子与自己的妻子是同母异父,那么他的妻子就可能因为她的父亲没有男性后代而得到遗产,如此一来,这个男子就可能获得两份遗产。所以说,雅典的那部法律是从各个共和国起源的。

菲隆[106]曾经说过,斯巴达人可以与同母异父的姐妹结婚,不可以与同父异母的姐妹结婚,而雅典人可以与同父异母的姐妹结婚,我不希望有人拿他的观点来驳斥我。斯特拉波曾说,如果一个斯巴达女子嫁给她的兄弟,她这位兄弟所继承遗产的一半可以赠给她做嫁妆,这种说法我在斯特拉波的作品[107]中曾读到过。显而易见,正是为了阻止前项法律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才制定这项法律的。为了阻止兄弟得到姐妹家的财产,所以才把兄弟所得遗产的一半作为姐妹的陪嫁。

西拉奴斯的妻子就是他的姐妹,塞涅卡在谈到他时是这样说的[108]:在亚历山大里亚允许娶姐妹为妻,此种现象很普遍,而在雅典这种现象却受到约束。维护财产分配的问题在一人统治的政体中几乎不存在。

在民主政体中,这种土地分割制度维持得很好,为此单独制定了一项不错的法律。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父亲有许多子女,他就应该选出一个作为继承人[109],为了使公民的数量和土地数量始终保持一致,还应该把这个继承人的子女分别赠送给没有子女的人抚养。

卡尔希东·德·费勒阿斯[110]还提出一个平均财富的主张,是专为财富不均衡的共和国而提出的。他主张:如果富人的女儿嫁给穷人,应该提供陪嫁;如果富人的儿子娶了穷人的女儿为妻,就不能接受穷人的陪嫁;如果穷人的女儿出嫁,可以接受聘礼,不过不必准备陪嫁。不过,我了解到,所有共和国都没有采用过这种主张。采用这种主张,公民们所获得的待遇就不一样,而且相去甚远,如此一来,公民对立法者企图通过这种方法达到的平等极为痛恨。有些时候,为了达到目的,法律最好不要采用太过直接的方法。

真正的平等是民主国家的核心精神,尽管如此,在这个方面也不能要求得过于认真,因为这种平等确立起来是非常困难的。其实只要确立一项分级制度[111],以此来缩小贫富差距,或把贫富差距固定在一定的范围内,然后再制定独立的法律,减轻穷人的负担,向富人征税,以此来消除不平等。由于拥有万贯财产的富人会把所有无法带给他们权力和荣宠的东西视为对他们的羞辱,所以这种弥补方法只被中等程度的富人提供或接受。

民主政体中,任何不平等都是从民主政体的性质和平等原则发展而来的。比如说,民主政体中的人们会害怕工匠们也许会变得不可一世;担心得到自由的奴隶数量过多,原来的公民的气势会被他们压倒;担心如果让那些必须努力工作才能生存的人担任公职,他们会变得很穷或不勤于公务。如此一来,为了维护民主,民主政体中公民之间就不再有平等。不过,如果一个人因为担任公职而陷入贫困,那么他的家庭状况也许比其他公民差,如果此人因为这个而不勤于公务,那么别的公民的情况肯定会因此更加糟糕。所以说,只是表面的平等消失了而已。

第六节在民主政体中,法律该怎样维持节俭本色

在一个良好的民主政体中,土地是平均分配的,而且还被划分成小块,就像罗马人一样。库里乌斯[112]告诉他的士兵:“上帝会十分讨厌一些公民,如果他们认为能够养活一个人的土地太少的话。”[113]

财富的平等与俭朴虽然不一样,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相互依赖,一个是另一个的存在因素,如果其中一个不存在了,另一个也会消失,彼此互为存在维持的条件。

民主政体中存在一个真切的事实就是,如果以商业贸易为基础,其中一部分人很可能就会拥有大量的财富,而俭朴、节省、约束、理智、安宁、秩序和遵纪守法会随着商业贸易的精神而产生,所以社会风气仍然还是老样子,不会因此而不符合社会准则。由商业贸易精神而产生的财富,丝毫不会产生不良的后果。以前,因为不平等而存在着一些冲突,只不过人们没有发觉而已,现在,假如过多的财富导致商业贸易的败坏,就会产生不良后果,而人们就会突然遭受以前的那些冲突。

以下内容是保持商业贸易精神的必备因素:任何法律都要以鼓励商业贸易精神为目的,为了让所有穷人都能过上富有的日子,与其他人一样劳动,法律应随着财富的增多而分配财富;重要公民都亲自经商,除了商业贸易精神,任何精神都打扰不到他们;所有富有的公民必须依靠自己的劳动才能守护住自己的事业或创业,而且都应在法律的保护下奔向富有。

在经商的共和国里有一条不错的法律,那就是父亲的财产被平均分配给他的所有孩子。这样一来,任何子女都必须用心经营,就跟他们的父亲一样,而不会肆意挥霍,因为不管他们的父亲多么富有,他们都肯定不会拥有像父亲那样多的财富。这条法律只适用于经商的共和国,在不经商的共和国中,立法者会制定不一样的法则,不适用这种法律[114]。

希腊有从事战争的共和国和经营商业贸易的共和国两种,前者如斯巴达,后者如雅典。从事战争的共和国想让公民们无所作为,而经营商业贸易的共和国则想尽一切办法鼓励公民们喜欢劳动。梭伦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说出自己是以何种方式谋生的,无所事事在他看来就是犯罪。事实的确如此,在一个优秀的共和国中,没有人为个人的生活提供必需品,所以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生活必需品,而且必须以生活必需品来限制个人的开销。

第七节以别的方法来维持民主原则

在民主政体中,土地均分制有些时候是非常危险的,也是不可行的,甚至会打击到基本制度,所以并不是所有民主政体都适用这种制度。并不一定非要走极端的道路不可。民主政体只是为了保持民俗才采用土地均分制的,假如发现某个民主国家不适合采用这种制度,就应该采用别的办法。

如果元老院是一个民风优良的固定机构,那么进入其中的人必须在年龄、品德、地位和业绩等方面都受人尊重。公众都把这些元老院成员奉为神明,人们的情感才能被激发起来,并逐渐进入到各个家庭之中。

元老院应当重点保护以前的法律,始终让人民和官员不彼此背叛。

让原有的风俗习惯保持下去对民风特别有利。在民风敦厚的国家中,人民能做出一定的成就。相反,如果一个国家民风衰败,那里的人民就不大可能有所建树,诸如建立社会、建造城市、制定法律等大事是他们从来没有做过的。因此,要想使品德恢复,就必须提醒人们不要把古人的遗训忘记了。

另外,只有经历了许许多多困难和挫折才有可能发生革命,建立新的政体,这些大事在一个民风疏懒和腐败的国家中是无法办到的。革命者都有一个心愿,那就是把自己的革命成果分享给人民,不过,这个心愿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做保障是不容易实现的。新的机制通常会引发一些缺陷,而旧的机制则通常能起到纠正错误的效果。一个政府往往会存在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它会不由自主地下滑衰败,只有付出非常大的努力才能让其重新恢复到原有的状态。

我在前面说过,有些人对元老院的成员是实行终身制还是任期制一直拿不定主意。其实,他们肯定要像罗马[115]、斯巴达[116]、雅典那样实行终身制。我们提到过,雅典元老院实行任期制,每三个月换一届;雅典刑事法院的成员实行终身制,对二者我们应区别对待。

因此,以下则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准则:如果设立元老院只是为了处理政务,那么,它的成员不必是终身制;如果希望元老院成为保管民风的地方,即保护民风的典范,那么它的成员就应该终身任职。

亚里士多德说过,精神也是会逐渐变老的,就好像身体一样。他的这种说法针对元老院时就不正确了,如果针对一个官吏才是正确的。

在雅典,既有刑事法庭,又有保护民风和法律的官员[117]。在罗马只有两名官员专门担任检察官一职,而斯巴达的一切老人都是检察员。元老院负责对人民进行监督,它自己则接受检察员的监督,另外,检察员还负责监督人民。在共和国中,检察员就应该像法律惩治罪行一样,重新建立所有已经衰败的东西,对不忠于职责的行为进行训斥,对懈怠行为进行警示,对错误行为进行纠正。

罗马法有一项规定值得称颂,即要求对通奸行为进行公开控诉,以此来保护民风的纯洁。这项规定不但对妇女提出警告,而且对那些负责监督妇女的人也提出了警告。

长幼尊卑井然有序,年幼者完全听从长者的安排,就能使年幼者受到尊敬老人的制约,年老者受到自尊、自爱的制约,这是使民风得以维护的最有效的办法。

要想使法律发挥最大的作用,必须使公民对官员言听计从。色诺芬说:“斯巴达跟其他城邦最大的不同就是公民服从法律,只要官员说一声,公民们就立即赶过来。这是莱库古再三强调的。然而在雅典就不同,如果有人说富人完全服从官员,这个富人一定特别难过。”[118]

在维护民风中,父权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其他政体下还存在着别的令人闻之色变的权威,而在共和国中却没有,这一点在前面已经提到过。所以,为了填补这一空缺,法律就应该采用另一种权威,也就是父权。

在斯达巴,任何父亲都可以去教训其他人的子女;在罗马,父亲掌握着儿子的生命,父让子亡,子不能不亡[119]。

在罗马,如果共和国灭亡了,父权也会随之消失。君主政体只要求人们在官员的权威之下生活,而不需要敦厚的民风。

在罗马,法律把未成年期确定得特别长,依从、遵命成为年轻人的习惯。而在君主政体下并不需要这些制约,所以我们袭用这个规定可能是不正确的。

在共和国中,子女的钱财也许需要父亲一辈子掌管着,就像罗马一样,因为子女需要绝对服从父亲。但是,君主政体不需要这种精神。

第八节贵族政体的法律要与政体原则相适应

在贵族政体中,具有美德的人民或许会享受到平民政体下的幸福,如此一来,国家也会越来越强大。所以,法律理应竭尽全力地树立宽和精神,并使因为国家体制而失去的平等重新建立起来。因为贵族政体下的人民贫富不均,缺少美德。

贵族政体下的美德指的就是宽和,就如同平民政体下的平等精神一样。

假如君主们的部分权力指的是他们的奢侈和豪华的话[120],贵族们言行上的低调与纯朴就是他们的力量。要想让平民忘记自己的低贱,贵族们就不能故意去显摆自己的高贵,应该穿与平民一样的衣服,把快乐与平民分享,与平民融合在一起。

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性质和原则,贵族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不应该与君主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相同。如果贵族们既拥有群体的特殊权力又拥有个人的特殊权力,那么贵族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就跟君主政体的一样了。所以,只有元老院才能拥有特权,元老院的贵族们拥有的只是人们的尊重而已。

贵族政体的混乱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统治集团内部非常不平等;二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极为不平等。法律应该对这两种不平等进行预防或制约,因为它们会引发憎恨和妒忌。

正是因为贵族们的特权令平民觉得耻辱,所以人们才会认为这些特权无上光荣。这种情况导致了第一种不平等的出现。罗马有一项法律就是证明[121],这项法律禁止贵族与平民联姻,从而导致贵族们愈发可恶、高傲。保民官们不断地增强他们演说的吸引力正是利用了这一点。

公民们根据不同的条件缴纳不同的捐税则是另一种不平等的表现。从四个方面可以看出这种不平等:一是贵族有一项特权就是不用缴纳捐税;二是贵族为了不用缴纳捐税可以耍弄心计[122];三是即便贵族缴纳了捐税,他们也可以利用担任公职以酬金或薪俸的名义把捐税要回去;四是平民变成贵族的附属物后,贵族就分享他们所缴纳的捐税。如果一个政体出现了第四种情况,那么这种贵族政体就成了最严苛的政体,这种情况是比较少见的。

罗马是在避免这些毛病出现的前提下滑向贵族政体的。而在共和政体中,政府官员们则是没有酬金的,但他们仍然要缴纳捐税,甚至缴得比其他人要多,有的时候除了他们,别人都不用纳税。他们不仅不分享国家的收入,而且为了让人们原谅他们所拥有的荣耀[123],他们还与平民分享他们从国库领取的钱财以及运气带给他们的钱财。

还存在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在民主政体下,由民众分享财富会产生非常不好的后果,而在贵族政体下,由民众分享财富则会产生非常不错的后果。公民精神在民主政体下消失,而是在贵族政体下重新建立。

人民如果分享不到国家的财富,那么就应该知道,国家的收入被管理得挺好。如果人民能目睹国家财富的存在,也就意味着他们大体上享用了这些财富。这样实实在在的人民财富有很多,比如那条在威尼斯陈列着的金链,那些在罗马多次胜利展示的财宝,那些在农神庙中收藏着的珍宝等。

贵族不缴纳捐税是贵族政体的一个重要特点。尽管罗马的一等贵族从来不参与这种事,而是将之交给二等贵族去办,但还是有很多麻烦产生。在贵族政体下,如果贵族不缴纳捐税,公务人员会左右贵族的行为,而且他们缺少高一级的法院来修正。犹如专制政体下的君主一样,那些担负清除弊病的人为所欲为地将所有人的财产没收。

这种被搜刮而来的民脂民膏不久后就会成为个人财产,受贪欲的驱使,这种掠夺行为将会变得更加明目张胆,从而导致包税费急剧减少,国家收入逐渐短缺。有部分国家让它的相邻国家非常吃惊,它的国民也感到不可思议,因为它们并没有大的坏政绩,只是因为上面这些原因而变得摧枯拉朽。

如果让贵族经商,就会产生许多垄断,所以法律应该禁止贵族经商。只有那些地位平等的人才能经商。那些国王经商的国家是最糟糕的专制国家。

在威尼斯,就算贵族中规中矩,也能获得令人震惊的高利润,所以那里的法律禁止贵族经商[124]。

为了让人民获得公正,法律理应采取最有效的办法约束贵族。假如没有设置保民官的话,法律理应发挥保民官的作用。

如果贵族政体受到破坏,轻易就会演变成暴君政体,而贵族政体会因为任何一个阻碍法律执行的包庇行为而受到破坏。

无论什么时候,法律都要狠狠地打压统治者的蛮横与骄傲。为了威慑贵族,应该设立一个诸如斯巴达的检察官、威尼斯的国家检察官之类的短期或长期官职,这种官员能够随心所欲地执行法律,任何程序都约束不了他。一种强大的推动力是这种政府的必需品。在威尼斯,每个人都可以往一只张着大嘴巴的石兽中投揭发检举信[125]。或许你会认为这张得很大的嘴巴就是暴政。

在民主政体中,检察官从性质上讲也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上述凶狠的官员就如同那些检察员一样。其实,法律不能因为检察官行使职权而追究他们的责任,而应该充分相信他们,而不是让他们觉得泄气。罗马人可以要求除检察官之外[126]的任何一个官员合理解释自己的作为,这种做法不错[127]。

贵族政体下,贵族要么太贫穷,要么财富太多,这是两件糟糕的事情。不能采取没收财产、施行土地法、废除债务的办法防止贵族暴富,这些办法肯定会带来许多不良后果,而应该采取一些高明而不易发觉的办法;应该监督贵族尽早把债务还清,以免他们落到困苦窘迫的地步。

对遗产进行连续分割,可以使贵族们的财产永远保持均衡,为此,法律应该把贵族中的长子继承权彻底废除[128]。

诸如继承人替代制[129]、长子优先制、家族财产赎回制等制度绝对不可实行。为了使大家族的荣耀得以延续,贵族政体会采取很多办法,而这些办法全都不适合君主政体[130]。

各个家族在法律的作用下消除差距后,应该保持统一。为防止个人冲突演变成家族冲突,必须快速解决贵族之间的冲突。仲裁官不仅能够预防争讼的产生,又可作为争讼的裁判。

最后,一些家庭自认为出身比别人高贵,就自夸比别的家族尊贵,这种行为应该被看作一些人心胸狭窄的表现,法律绝对不能支持。

在斯巴达,人们可以看到君主、贵族以及平民的毛病是怎样被监察官控制的,从那里即可见一斑。

第九节君主政体下,法律应与政体原则相适应

既然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宠,那么它的法律就应该与此原则相适应。由于荣宠从一定意义上讲既是贵族的父亲又是贵族的孩子,所以法律应该尽可能地为贵族提供支持。

为了使贵族成为君主权力和平民缺点的联系,而不是二者之间的障碍,法律应该实行贵族世袭制。

继承人代替制非常有利于君主政体,因为它能为家族保留财产,尽管它与其他政体不相适应。

如果贵族家庭的土地因为某位家属挥霍无度而丧失,那么可以采用遗产赎回制重新获取。

犹如贵族自身那样,贵族的土地也应持有特殊权力。君主的威严与其王国的威严紧密相连,与此相同,贵族的威严也与其采地的威严紧密相连。

除了是故意对抗政体原则并使贵族和平民的力量减弱,否则不能把这些特殊权力交给平民享用,只能为贵族们独自享用。

遗产赎回制度往往会引发很多必须得打的官司,而贸易则因为继承人代替制度受到阻碍。只有在一年之内没有主人的地产才能在本国范围内出售。贵族还带来一种烦琐的事情,那就是有些人允许从依附于采地的特权衍生出来另一种权力,这种权力对他们而言是一种繁重的责任。可是,这些烦琐的事情相对于贵族的总体效果而言,也没什么了不起的。然而假如任由平民享用这些特权,那么政体的任何原则都会被无缘无故地败坏掉。

君主国家中,一个人可以把他的大多数财产留给其中一个子女继承,而且除了君主国,别的国家都不适合这样做。在君主政体下,为了让臣民在不遭受灭亡的情况下,使君主和朝廷无穷无尽的需求得到满足,法律应该使所有可能发生的贸易得到发展[131]。

为了不让征收税赋的方式比税赋更让人无法忍受,法律应该修整税赋的征收方式。

人民因为繁重的税收而更加辛苦,进而愈发倦怠,最后导致愈发懒散。

第十节君主政体快速的施政方针

与共和政体相比,君主政体因为由一个人来管理政务,所以它施行政务比较迅速,这是它的一大优点。可是必须以法律来约束它的速度,否则迅速也许会演变成鲁莽。法律的作用在于,既要使政体性质的优点充分发挥,又要使政体性质引发的毛病得以纠正。

枢机主教黎塞留[132]觉得,君主国应该竭尽全力去避免任何事情因麻烦的集会、结社而引起的困难。假如他的心中没有专制主义,脑海中也肯定会有。

对一个执法机构来讲,最理想的臣服就是不慌不忙、谨慎稳健,深谋远虑地处理君主政务。在君主政体中,如果大臣不懂法律,国务会议做事鲁莽草率,是无法做到深谋远虑的[133]。

在君主政体国家中,如果国王一意孤行地肆意嘉奖那些作战勇敢、无比忠诚的大臣,即使官员们故意推脱、再三上书苦苦劝谏,君主的美德仍然在继续丧失,那么,这个君主国即使在这个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仍然会变得不成样子。

第十一节君主政体优越的地方

相对专制政体而言,君主政体国家要更安定些,政体要更稳固些,执政者人身安全也更有保证些,这也是由于政体性质的原因,在君主下面有多个等级与政治制度利害相同,能够共同承担责任。

在西塞罗[134]看来,罗马之所以能挽救共和国于危难之中,是因为它设置了“保民平民官”这一维护平民利益的官职。他说:“实际上,没有人领导的民众是最可怕的,一旦冲动起来必然全然不顾,就算前面是悬崖他们也会毫不犹豫地跳下去。有了领导就不一样了,因为领导会认真思考什么该做,什么不能做。”如果把它用于政体上,那么,专制政体就是一群没有领导的民众,而君主政体则是一群有领导的民众。

从专制政体国家发生的动乱中,我们可以看得出,把局势弄得混乱不堪,无法挽回的总是那些没有领导的民众。如果是在君主政体下,首领们担心自己被抛弃;形势对民众太有利,更是中间阶层不愿看到的,[135]所以,太过激的行为在君主政体国家是很难看到的。在一个国家中,所有阶层都完全变质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所以,君主很看重这些等级,有它们君主才能坐得安稳,因为谋乱者根本没有推翻国家的想法。

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只要有德高望重者站出来进行调解,局势就会稳定下来,双方再各自做出让步,法律便可再次恢复其原有的权威。

因此,我们国家从建国到现在,所有的暴乱只能算是内战,而不能算是革命;与之相反的是那些专制国家,他们的史上从没有过内战,有的只是革命。

在君主专制国家,为了让人更加忠实地效忠自己,君主会赋予某个阶层更多的权力,而这些阶层几乎没人对其产生怀疑,这些从一些国家内战史的撰写者身上,甚至是那内战的怂恿者身上我们都看得出来。那些被赋予特权的阶层,即便有时也会迷茫,也不会倒向谋乱者,而是依照法律负自己应负的责任,想尽一切办法使谋乱者的情绪平静下来。[136]

也许是出于自己对国家各阶层过分贬低的愧疚,为给国家提供支持,枢机主教黎塞留便开始从君主及其臣属的美德上寻求帮助。[137]然而,他的要求实在太高了,同时具备专注、聪慧、坚定和知识,恐怕只有天使才能做得到。我们要想拥有这样的君主及臣属,除非君主消失,否则,一切都将是空想。

相比之下,民众在良好制度的管理下生活,要比既没规则章程又没首领,整日在森林里闲游放荡幸福得多。一样的道理,在国家基本法下生活的君主,要比既不能控制民心又不能约束己心的专制君主,要幸福得多。

第十二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在专制国家里君主没有什么可以值得骄傲的,因为他没有宽广的胸怀、高尚的德行,所以整个国家也找不到这样美好的元素。

君主制国家就不一样了,人人都有很大展示自己品德的空间,心灵接受的是伟大,而不是放任。所以,在那里我们看到的则是君主以自身的光芒映照着臣属,臣属更是众星捧月般团聚在君主周围。

第十三节专制主义是什么

所谓专制主义,就是想吃树上的果子,不是上树去摘,而是把树砍倒再摘,只有路易斯安那的那些未开化的人才做得出来。[138]

第十四节专制政体法律怎样适应原则

畏惧是专制政体的原则。但是,法律对于一些民族就简单多了,因为他们或胆小懦弱,或愚蠢无知,或士气低落、意志消沉,所以,不需要添加什么新概念,有三两条就足够了。这就像驯兽一样,只需几个手势就行了,多了反而不好,而且要记住,课程不能改,手势不要变,主人更不可换。

在专制政体中,君主通常是深居宫中,过着恣纵逸乐的生活,他们基本不亲赴沙场,就连派将军们去作战,也是束手束脚的,不大敢放手。君主想摆脱这种生活,就会有人不高兴,这些人把他囚禁在深宫之中,就是让他人不能打君主和其权力的主意。

久而久之,君主就养成了高高在上的习惯。在他的观念中,最大的荣耀就是众所遵从,所以,他绝不允许有人违抗自己的意愿,更不能容忍反抗者对他进行武装抵抗。所以,法律在专制政体中的作用相对于其他政体要小得多,其战争也往往是残暴的、野蛮的。

这样一来,君主身上的毛病势必会很多,再加上自身的愚笨无知,一旦犯起傻来是很可怕的。他整日在宫中不露面,谁也不知道他怎么样。不过也没关系,因为专制国家不需要怎么治理,君主让人足够畏惧就行了。

在瑞典还曾发生过国王用靴子治理国家的事。元老院有人反对国王,消息传到了国王查理二世那里,于是他便把自己的一只靴子寄了回去,同时写了一封信告诉他们,靴子是代自己执政的。

在专制政体中,君主就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是一切权力的化身,一旦他不再是君主,他身上的一切权力将不复存在,由他经手的一切事务,比如他签订的条约,也将被视为无效,新任君主是不会承认的。所以,一旦君主被俘,就会被看作死去,朝臣就会扶另一个君主上位,不然,前君主的俘虏者就会以君主相要挟,那样这个国家就完了。

土耳其宰相从俄罗斯人那里得到瑞典已经另立新君的消息后[139],于是,土耳其决定单独与彼得一世[140]缔结结束战争的和约。

在那些无知、自以为是而又固执的人眼里,国家的存在与否取决于君主是否存在,只要君主在,甚至可以说只要君主的宫中禁令还在,国家就是存在的。除了直接威胁到宫中禁令的事外,一切都是小事,都可以不去考虑,至于事态发展下去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那是以后的事。政治在那里根本没有什么活力可言,政治管理也如民事管理那样简单[141],法律在那里也基本是形同虚设。在那里,朝廷大臣与君主的皇宫差役没什么两样,他们一直努力把政治、民事当家事管理着。

专制政体的原则就是让民众畏惧,目的也是让民众永远不知道反抗,这样国家也就安定了;然而,这种畏惧同样会造成可怕的后果,比如说面对城市即将被敌人占领也视而不见、沉默不语。所以,这样的安定绝不等于太平。要想寻求真正的太平,也只能祈祷世界上只有自己一个国家,四周被沙漠包围,而且没有被它视为蛮夷的民族的存在。

对于君主来说,只要有军队的存在,他就永远处在不安全之中,可是,军队却是国家存在的标志,其强弱更是一个国家实力的象征,可以说没有军队的保卫国将不国。那么,如何才能让军队只保卫国家,又不对君主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呢?

这种政体无疑给民众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而它给政府带来的负担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不然,莫斯科公国政府也不会为摆脱专制政体而付出那么大的艰辛了。在此过程中,一部分军队被解散,刑罚被减轻,设立了法院,人们也得到了教育,并且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可是,政府却被另一些新的问题再次拖入苦难之中,而这些正是他们努力摆脱的。

宗教在一个国家中的影响是巨大的,尤其是在这样的国家中,人们对它敬畏无疑是在原有的畏惧之上增添了新的畏惧。由于宗教的影响,君主在人们眼中更是巍然不可侵犯,在那些伊斯兰帝国里,表现得尤为突出。

宗教纠正了土耳其的政制,使国家的荣耀、荣誉得到了民众的关爱,民众也开始为国家的而努力了,这些都是因为宗教影响的结果,而不是出于他们对荣宠的关注。

土地是属于民众的,臣民的遗产属于其继承人,如果哪个君主声称这一切都为他所有,那么这个国家一定是专制国家,而且是一个自寻死路的国家。农耕荒废也就成了必然的事,就算他有心经营贸易,也没有一样能兴旺起来。

在这样的国家,房子只不过是个遮风挡雨的地方,坏了、旧了也没有人想着去修复改善[142],只知道向土地索取,却从不知道回馈,没想过挖沟排水,也没想过植树保土。所以,入眼之处,无不是杂草与荒凉所在。

那些达官贵人,会不会因为法律中不再有土地所有权和财产继承制,而收敛一下其小气而又贪得无厌的心呢?答案是否定的,不但不会,反而更甚。原因在于,他们手中的黄金和白银再多也让他们不踏实,这些东西说不定哪天就被盗走藏匿起来了,于是,他们就用尽一切手段去得到想要的东西。

如何才能抑制君主的贪得无厌呢?借助某些习俗的力量,这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办法,最起码不会到达一无所有的地步。就拿土耳其来说吧,民众的遗产中,君主只有权占有百分之三[143],一般情况下君主还是很满意的。然而,他把大部分土地给了军队,前提是这支军队得随时听从他的调遣,而国家官吏有一个算一个,其遗产他都可以占为己有,那些没有男继承者的死者,其遗产他可以全部没收;对于死者的女儿们来说,也只能租用这些财产罢了。如此这般,有一部分时间里,国家的大部分财产的状态都是不确定的。

在万丹国[144],不少孩子十来岁、八九岁,甚至更小的时候就结婚了。原因是在他们的法律[145]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哪个臣民死了,他的妻子、儿女和房屋都是遗产,可以被国民任意支配。为了躲避法律中的这条规定,为了不让这样残忍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为了不让子女那么倒霉成为自己遗产的一部分,很多父亲不得不让子女早早结婚成家。

有一些国家并没有基本法,对王位由谁继承也没有什么明文规定,储君可以是皇族的人,也可以是皇族以外的人,由君主指定。就算早早确立大儿子为储君也是枉然,君主也可以因这样、那样的事情把他废掉,另立新储。王位继承人可以由国王宣布也可由大臣宣布,但有时已经形成事实的就没必要宣布了,这种情况多是因为内部战争。也正是因为如此,这种国家崩塌瓦解的原因至少多一种。

通常新君登基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对自己的兄弟下手,或迫害,或杀死,因为王族中每个王子被选为继位人的机会都是一样的。比如说,莫卧儿的王子们都被弄成了疯子;波斯的王子们全被弄瞎了眼;而土耳其的王子们一个不剩地被绞死。如此做法虽然惨无人道,却有一定的必要性。摩洛哥可怕的内战频频发生,就是各个王子争夺王位引起的。

对于民众来说,下一个君主是谁,是大家很关心的事。可是,在莫斯科公国由于宪法规定[146]继位者由沙皇选定。可以来自皇室,也可以来自皇室之外,确定帝位继承人的做法显得随意而专断,这样一来,让帝位变得非常不稳定,很多次革命都是这种继承制度引发的。因此,以明显的事实为继承标准更为妥善一些,比如按世系排列,再比如按长幼顺序。这样的话,不但懦弱的君主不必为能不能继承皇位而无计可施,君主临终前不必再开口说话,而且可以遏制一些不正当的谋划和压制一些不安分的想法。

如果有一天,由基本法来确立王位继承者,那么,国王的兄弟们被杀、被捕的危险也就基本不会存在了,因为已经明确了哪位王子是王位的继承者,他的那些兄弟们就与其他臣民没什么两样了,不再有与之争夺王位的能力和权力,也无法捏造老国王的旨意,更别说让它成为事实了。

然而,在专制国家里,特别是在伊斯兰国家里,宗教才是一切的主导,君主只是事实上的君主,在法律面前他只是个奴隶,一切的胜利、一切的成功在宗教眼里都是真主的旨意。所以,在那里更容易出现国王把自己的兄弟囚禁或杀掉的事情,这也是出于对自己帝位安全的考虑,因为他们不但是自己的臣民,更是夺取自己地位的潜在敌人。

既然不是被杀就是被囚禁,那谁还愿意坐以待毙;既然都有可能坐王位,那么,自己想坐王位的愿望就不过分,拼一把至少有一半成功的机会,即便不成功也无非是同样的结果。所以,在一些国家,不能继承王位的王子的野心更大,而且是王位继承者所不能比的。

在专制国家,特别是亚洲那些对专制主义习以为常的国家,在君主眼里婚姻没什么制度,有也是给别人设定的,妻妾成群是很正常的事,妻妾多了,子女势必要多,子女多了,势必顾不过来,更少有时间欢聚一堂,那么手足情谊淡薄也就很正常了。

其实,在位的王族就如同一个国家,首领过于强大,没有与之匹配的国体,看起来庞然无比,实际上不过是个空架子而已。五十个儿子暗中共同策划推翻父亲,这话说起来都没人信,但是阿塔薛西斯[147]就相信,于是他把所有的儿子送上了西天。谋反的原因更让人匪夷所思,要说是后宫阴谋我们信,这在东方是很常见的,可是,说什么是他不愿把自己的妃子让给长子,就让人难以置信了。后宫历来都是个黑暗的场所,表面祥和,可是背地里一个个恶毒阴谋却在悄无声息地进行着,在这里,日渐年迈昏庸的君主,说白了就是头号囚徒。

说了这么多,专制政体仿佛将会得到人类天性的反抗,而且这种反抗也应该是无休止的。然而,事实是大多数民族都在专制政体之下委曲求全,虽然他们也向往自由,虽然他们也憎恨压迫。其实,这并不难理解。一个宽厚的、谦和的新政府的建立,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它不像专制政体那么简单明了,何时何地都有例可依。这需要把各种权力彼此衔接,并使之系统化、规范化,在控制中发挥作用,而且要让一种权力逐渐强大到足以与另一种权力分庭抗礼的地步。这是必然的,而且又不能是前怕狼后怕虎的,就需要通过立法来实施。

第十五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在炎热地区,多为专制政体国家,人们的欲望的萌发与舒缓都比较早[148],人们的智力能够早早得以开发,而且不易糟蹋财产,也不易飞黄腾达,那里的年轻人经常待在家里,很少出门与人交往。那里的人比我们欧洲人发育成熟得要早,很早就成婚了。在土耳其,15岁就称得上是成年人了[149]。

专制政体不允许财产转让,任何人的财产都无法保障,比起对财产的重视,人们更重视他们自己。

在宽和政体下,尤其是共和政体下,允许转让财产[150],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公民非常有诚信,所有人都坚信这一点;二是人们都心甘情愿地置身于这种政体之中,人的宽厚精神也被激发起来了。

罗马共和国之所以发生那么多纷乱与民事冲突,甚至遭受那么多的灾难和救助之难,正是因为那里的立法者们当初没有确立财产转让制度[151]。

专制国家无法保障贫穷和财产,大肆进行放款收利,而且利息随着风险的增大而增高。这些国家非常不幸,时常陷入贫困之中,人们身无分文,连借钱的地方都找不到。

所以说那里的商人只能混吃等死,根本不能做大的买卖。如果大批进货,所得利润还不够利息呢。因此,那里的商业法的作用也只是用来维持治安,根本谈不上是什么商业法。

政府里之所以存在不公平,正是因为其中存在着做坏事的人,然而又无法杜绝这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去做坏事。所以,专制国家存在贪赃枉法的现象是非常正常的。既然如此,那么在专制政体下把财产充公则就很有效果了。那些财产被充公后都归入国库内,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人民由此得到一些安慰。这么一大笔收入君主靠从穷苦的臣民那里收缴税赋是无法得到的,这个国家的君主,恨不得所有的家庭都不存在。

宽和政体中就不存在这样的情况。财产所有权会因为财产的没收而变得不稳定,更是殃及那么可怜的孩子,本来应该一个人受到处罚,结果却连累了整个家庭。在共和政体国家中,没收财产会导致严重的后果[152],那就是公民的生活必需品被掠夺,很显然这不是什么好事,因为没收财产就等于丧失平等,要知道,这可是共和国的灵魂呀。

在罗马,有法律规定[153]:只有那些袭击国家元首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才适用没收财产。而这条法律只对个别几项罪行才适用的规定,更是高明。博丹曾说[154],如果习惯法把继承所得限定在一些特定的地方,那么,就只有婚后所得才能是没收的对象。

第十六节权力的交付和接受

在专制政体里,权力是君主授予的,但并没那么直接。在权力授受的时候,说的是全权委托,可以说接受权力的人权力很大,一个宰相在某些场合甚至与君主无疑,而每一个官吏在某些场合无疑都是宰相。可这只是表面,实际上在授权的同时,君主已经把权力做了一定的削弱[155]。也就是说,任何时候,不管给别人多大的权力,更大的权力却在自己手中。

因此,省督虽然管辖市政官,将军虽然统率所有军官,但如果有事还是君主说了算。这就是专制政体权力授受的特征。

在很多君主制国家,职位较高的军官平时只是挂了个军职,说他根本不在役也不为过,因为他手里并没有兵,只有在有战事或者其他情况下,得到君主的任命后,才能调动军队。有兵的无权,有权的无兵,我可以用你,也可以不用你,这是君主为免生祸事的一种高明手段。

不过,这些人在国家里仍是举足轻重的人物,仍可兴风作浪,因为,他们的特权与尊号仍在,其实这种状况与专制政体性质是相左的。

省督管辖不了市政官,这样的事情不是不会发生,一旦出现,每天调解争端是少不了的,只有通过调解才能消除彼此间的隔阂和抵触,可是从专制政体的性质来看,简直没有比这样的事情更荒唐、更不合情理的了。

君主是不容许别人分享自己的权力的,上行下效,下面的臣属亦不容许权力被分割,即便是最低一级的小官亦是如此。这种不能均衡分配权力的情况,是专制政体的特征。在这些国家里,可以说没有法律可言,因为,所谓法律只不过是君主的个人意愿罢了,就算是君主通过理性的思考,做出了最合理的决策,官吏也无法彻底执行,因为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该如何做,行事只能依照君主的想法。然而,在宽厚谦和的政体中就不同了,有符合情理的法律,而且人人皆知,即使是最低级的小吏也不会纠结,依法行事就是了。

既然法律只是君主的意愿,甚至说是一时的想法,那么,他想要做的事除了他自己,别人并不知道,又因很多事情不是一个人就能完成的,所以,就得有人帮他想,甚至是一批人,所以,这些人也得像君主一样,一会儿一个主意。

第十七节送礼与收礼

在专制政体的国家中,下级拜见上级没有礼物是不行的,可以说这是一种风俗,就连国王也不例外。拿莫卧儿的国君[156]来说,就连臣子上奏章也得送礼,不然,奏章递都递不上去。更有甚者,有些国君赦免臣民,也要向被赦免者索要礼品。

在专制国家中,可以说根本不存在“公民”这个词,在大家的意识里,能让人与人之间发生关联的只有惩罚——上级对下级的惩罚,所以上级没有任何事求得到下级,所以也不需要为他做任何事情。那里的事情本来就很少,下级也不会轻易麻烦上级,哪怕是申诉。所以,送礼的事情,在这里出现绝不是偶然。

可是,在共和政体与君主政体下却是没有的,因为不为美德所需要,因为荣宠对人的激励远大于礼物,所以共和政体讨厌礼物,君主政体不需要礼物。而专制政体就不同了,那里没有美德,也没有荣宠,对安乐、舒服生活的渴求是他们做事的唯一动力。

也正是因为共和国思想,柏拉图写出“不管做的事是有益于世还是有害于世,收礼都是不应该的”。他主张[157]把那些没礼不办事的人统统处死。

不管是什么样的礼物,对于一个从不想收礼的人来说都是没有诱惑力的,可是对于一个收过礼的人来说就不同了,收了第一次,就想收第二次;收了小礼,就想收更大、更多的礼。另外,一个不该收礼的人,出于某事原因收了礼,容易意识到错误,也容易改正;相反,一个能收小礼而收了大礼的人,就不容易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因为他想的全是如何为自己辩解。所以,罗马法[158]中,“官吏一年之内收受小礼物[159]价值不超过一百埃居不犯法”。这条显然是一条不好的法律。

第十八节君主对下属的赏赐

专制政体中,对安乐、舒服生活的渴求是人们做事的唯一动力,这在前面已经说过,而能带来这一切的只有金钱,所以,金钱就成了国君唯一的赏赐。在荣宠主宰一切的君主政体中,国君赏赐的名誉也不是单纯的,因为,有了名誉就有了一切,其中就包括安乐、舒服的生活,甚至还有奢华的需求,所以,虽然赏赐的只是荣宠,却是更多的财富。而共和政体就不同了,因为在这里美德就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也是动力,所以,国家只需对其美德给予肯定,就足够了。

有这样一个规律:一旦有重奖在哪个君主国或共和国出现,就说明它们的原则已被腐蚀,无疑是这个国家走下坡路的先兆。出现在君主国家,说明荣宠已在它们的观念中失去了原有的力量;出现在共和国家,说明美德观念已失去了本有的分量。

最好的罗马国王,都是善于精密计划的,他们执政时,国家原则至上,任何财宝、再多财富都无法与荣宠相提并论,比如奥古斯都、韦斯巴芗、安托万·皮乌斯、马可·奥勒留和佩蒂纳克斯。反而,像卡利古拉、克劳德、尼罗、奥托、维特利乌斯、康茂德、埃拉伽巴卢斯和卡拉卡拉赏赐最多,却并非好国王,是他们把强大的罗马带向了衰落。

第十九节再次对三种政体原则进行推理

我还想再稍稍谈谈三个原则在实际当中的应用,否则这一章就这么草率地结束,我觉得有点儿不合适。

问题一:公民是不是应在法律的强制下担任公职?我的观点是:在君主政体下不应该,因为在君主政体下,荣宠正是通过公职表现出来的,但是,荣宠有一个奇怪的特征,那就是假如与它的意图和它要求的方式不相符,无论什么公职它都不愿接受。而在共和政体下,公民应该担任公职,因为在共和政体下,公民受国家委托而担负起公职,公职是美德的象征,公民对公职是无法拒绝的,因为他们正是为了国家才生活着、行动着、思考着[160]。

虽然撒丁国王[161]自己不知道,但他正是在共和国理念的指引下去惩罚那些不愿接受尊号和官职的人的。再说,从他的统治方式上可以看出,他最初并不想这样做。

问题二:军队强制一个公民接受一个比自己之前的职位低的职位,这样的品德原则是美好的吗?在共和政体下,人们在美德的要求下为国家做出接二连三的牺牲,不仅要牺牲自己,还要牺牲个人的喜好,所以前一年的上尉现在却成为中尉的下属,而这个中尉之前还是他的下属,这种现象在罗马军队中经常出现[162]。但是在君主政体下,无论荣宠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都不允许降级。

专制政体下的一切都名不副实,无论荣宠、官职还是爵位,护卫兵可以成为国王,国王也可以沦落为护卫兵。

问题三:军职和文职可以由同一个人担任吗?在君主政体下不能兼任,在共和政体下则是可以的。在君主政体下,如果两种职务由一个人同时担任是相当危险的事情。在共和政体下,由担任文职的那个人兼任的军职假如是一种特殊身份的象征,而这个身份又与文职身份不同,那么这必然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在共和政体下,人们是公民,当兵只是某一时期的义务,所以他们拿起武器的时候就是维护法律和祖国的人。那些士兵坚信自己是公民,假如公民和士兵是两种不一样的身份,那么他们会认为自己只是士兵。

在君主政体下,军人的目标就是荣誉,或者荣宠和财富,这是他们最起码的追求。要小心对待这样的人,用文官来制约他们,千万不可让他们兼任文职。一个人不能既拥有人民的信任,又拥有随便挥霍这种信任的力量,这是不允许的[163]。

某些国家从表面上看是君主政体,而事实上却是共和政体,在这样的国家中,军人成为一种特殊的身份是人们非常害怕的事情,而军人则一直拥有公民身份,而且还担任着文职。正是为了让这两种身份都效劳于祖国,牢牢记住祖国,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

罗马共和国消亡后,转变成了君主政体,所以罗马人把官职分为文、武两类,这样做与君主政体相适应,并不是任意而为。奥古斯都[164]统治时期,官职开始被分成文、武两类[165],以后的皇帝[166]只得继承延用这种区分,以便让军政府变得宽松平和一些。

普洛柯比乌斯[167]曾经和瓦林斯[168]争夺皇帝宝座,他不仅恢复了行省总督[169]以前所拥有的军事权力,而且还把这个职位授予波斯亲王奥尔米兹德。他之所以这样做,是觉得根本没有必要去区分文、武官职,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的话。

一个妄想坐上皇帝宝座的人更多的是为自己谋利益,而不是为国家谋利益。

问题四:可以买卖官职吗?由于在专制政体下,对臣下无论是给予还是掠夺,君主都需要快速敏捷地进行,所以这种政体是不可以买卖官职的。

而在君主政体下,之前为了美德很多事情没人愿意去做,现在反倒有人愿意做了,甚至还成为一个家族的事业,所以这种政体下买卖官职是一件好事。不仅如此,买卖官职还能让官员们担负起自己的职责,国家的每一个等级因此而得到长期的稳定。苏伊达斯[170]说:“阿纳斯塔西乌斯[171]把所有官职都进行买卖,使帝国变成了一个贵族政体。”他的这种观点是正确的。

买卖官职是柏拉图无法忍受的事情[172]。他说:“如同在一条船上,如果有人想当船长或水手,就可以用钱买到,这对生活中的一切职务而言都是一种恶劣的准则,对一个共和国的领袖也一样,绝对不会变成一种好的准则。”不过,这里柏拉图所说的与我们所说的君主政体不同,他说的是以美德为基础的共和国。在君主政体下,因为贫困和贪欲,大臣们往往会进行官职买卖,就算没有规范官职买卖的明文规定也一样,或许花钱买到的官员比君主选拔的官员还胜一筹。总而言之,这种政体迫切需要官职买卖,因为用钱买来高官位不仅能激励勤奋,而且能支持勤奋[173]。

问题五:监察官是哪种政体的必需品?美德是共和政体的原则,这类政体需要监察官。使美德沦丧的因素有很多,比如罪恶、大意、玩忽职守、降低爱国的热情、出现腐败的征兆,以及曾出现危险的事情等,这些因素对法律既不违犯也不毁灭,但却是对法律的玩弄和损坏。监察正是来纠正这一切的。

雅典刑事法庭中有一些令人目瞪口呆的事情,比如,老鹰追得一只麻雀无处可逃,麻雀就跑到了法院一位法官的怀里,这位法官因为杀死了这只麻雀就被判了刑;再比如法庭竟然判处一个挖掉小鸟眼睛的孩子死刑。这种判决只是以习俗为基础的共和政体按照习俗而做出的,并不是对罪行的惩罚。因为君主政体是以荣宠为基础的,在荣宠的作用下,世界上的任何人都是监察官,所以君主政体完全不需要监察官。假如有人使荣宠遭受污辱,世界上的任何人都可以站出来指责他,就连那些并没有荣宠观念的人也一样。

君主政体具有极为强大的反对监察官腐败的势力,所以监察官无力抵制腐败,因为受监察官监督的那些人会把监察官拖下水。

专制政体不需要监察员是大家的共识,可是中国好像不适合这条常规。而中国依然设立了监察机构,这是为什么呢?下面将为大家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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