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山省东华市的二江区,位于长白山流出的一条大江旁边。江边有一个美丽的山村,坐落在一片杏花盛开的山麓上,人称杏花源村。这个小山的山麓是一座大山的延伸部分,长满了杏树,被称为杏山。小山下一江碧水东流,春天,江面上经常漂流着粉色的杏花,又被称为杏花源。杏花源地势缓和,土质肥沃,与高山连接之处,长着一片片松林,几个村庄就坐落在松林与杏林交织的山麓之上。
杏山风水宜人,2000年秋天,一个女尼来到了这个村庄。她租住了一所民宅,供奉了一尊佛像,每天燃香敬佛,在此修行,每天早起晚睡,诵经不止。这件事情很快就传开了,渐渐地吸引了一些信佛之人聚集到这里。女尼声称自己是某大师的弟子,看到这里风水很好,到这里弘扬佛法。
社会上信佛的人们很多,虽然人们对女师傅的讲经不大明白,却也知道供奉佛祖需要场地。这些信佛的居士们便纷纷捐钱,由一位宋艳帮助联系到女尼看好的一处村民的住宅,大家捐了4300元钱,女尼出了4300元钱,就买下了村民的房子。虽然农村的宅基地是不能转让的,但由于“佛”的力量,这个买房行为不仅得到了村里的同意,甚至连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也为交易过户提供了方便,房产被过户到女尼的名下。用女尼的俗名由芳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房子买下之后,人们有了固定的佛事活动场所,善男信女一度达到几十人。大家称由芳为师傅,由芳法名叫释琪,大家就把这个地方称为释琪精舍。有了精舍以后,加入佛教活动的居士越来越多,人们捐助的香火费也多了起来。大家就推举了宋艳和胡明两位居士作为代表,帮助释琪管理居士们捐助的钱财。宋艳征求了居士们的意见之后,就把买房时由芳自己出的4300元钱退还给她。
一天,地方的宗教管理部门的人来到了释琪精舍,告知由芳:“你来此搞宗教活动,没有得到当地的宗教部门的批准,属于非法聚会搞宗教活动,应限期解散。”
由芳信佛前只是一个普通农村妇女,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出家。在一所寺院里修持了几年,受戒之后,获取了《戒碟》。
《戒碟》是具有传戒资格的寺院对出家人受大戒后所出具的出家证明,盖有中国佛教协会的钢印。每个僧尼都有一个证明身份的《戒碟》,上面记载出自何寺庙,师从哪位大师,在哪剃度、出家等内容。《戒碟》一般只给三种人看,一是外出挂单僧尼所去住寺庙的管理者;二是公安机关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三是给自己的的师父看。由于《戒碟》不公示性,有些假和尚持假《戒碟》行骗,人们也无从辩别。
由芳向检查人员提供了自己的《戒碟》,说:“我看好了这个地方,我是自己在这里修行。”
检查人员答复:“如果是佛教弟子自己修行,我们可以不管。但如果要在这里聚集人员非法从事宗教活动,则不允许。”
看到有关部门不准聚集搞宗教活动,一些居士便散去了,当地的宗教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也就没有再管这件事情。不久,参加由芳的宗教活动的人不仅没有散,反而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很多人传说,由芳是某大师的正传弟子,佛法很高,这样一来,前来诵经的人更多了。当地的宗教部门前一日取缔,这些人第二天就会再聚合起来。
看到由芳这些人一时无法取缔,当地政府部门便妥协了。他们在一次检查之后,说:“如果你们确实想在这里参加宗教活动,那么就组织起来,正式申报宗教活动场所。”
由芳除了会写自己的名字,其它的字一个都不认识。她所诵的经法,都是自己的记忆,至于对错,她自己也无法知道。如今见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她就委托宋艳等人办理。
宋艳与宗教管理部门联系之后,告诉宋芳:“政府同意办宗教活动场所,就得给宗教活动场所起个名字,成立一个管理组织。我建议咱们这个地方就叫杏花源念佛堂,管理组织就叫念佛堂管理委员会,由居士选举组成。”
由芳说:“这些事情都由你办,管委会就由你们组织选举。我当主持。”
当地政府没有想到,如此一迁就不要紧,这个念佛堂不仅得以成立,并且为以后的僧尼之诉留下了若干无法解决的问题。
听说可以设立念佛堂,居士们纷纷捐钱,在原来的释琪精舍旁边又买了三间房子和一些土地和树木,将宗教活动场所扩大了许多。由芳回到附近的家乡,请来亲属的施工队伍把几间房子扒倒重新建设,使之成为一个庙堂。
念佛堂很快获得了省宗教局和佛教协会和当地宗教管理部门的批准,宋艳被选举为杏花源念佛堂管委会主任,释琪任主持,并负责念佛堂的管理事务。由于居士们捐钱较多,由芳告诉居士们:“我梦到佛祖,佛祖让我到附近的家乡建设庙堂。”
居士们信以为真,又纷纷捐钱。大家哪里知道,由芳回到家乡建设庙堂是假,为自己的儿子建房是真。宋艳等人发现了这个事情后,便向由芳提出了抗议。这一抗议不要紧,主持与念佛堂管委会就发生了矛盾。
矛盾越积累越严重,由芳利用自己的主持身份,向居士们告知:“我是代表佛祖来普度众生的,谁要是反对我,就是反对佛祖。”
为了把自己的身份搞得更加神秘,由芳经常鬼神附体,诅咒反对自己的人不得好死,还会下十八层地狱。如此一来,很多居士明知她不对也不敢提出意见。有些居士因迷信释琪,反而成为她的忠实信徒。
如此以来,以宋艳为首的管委会便公开与由芳发生了冲突。冲突之中,当地的宗教管理机构也发现了问题。经调查之后,宗教部门发现由芳利用宗教活动,大搞与佛教格格不入的邪教歪理活动。经省佛教协会对由芳的“宗教”认定为歪理邪说之后,当地宗教部门立刻取缔了由芳在本地的佛教活动资格。
由芳被取缔在当地的佛教资格之后,就离开了念佛堂不知去向。
宋艳等管委会的成员经过研究后,决定再另聘请一位住持来从事念佛堂的佛事活动。经省佛教协会和宗教事务委员会的批准,一位法名为释清的僧人被派遣到杏花源念佛堂担任主持。
释清担任主持之后,宗教活动很快就开展起来,规模越来越大。经过批准,他在杏花源附近选择了一个地方,要建设一座正式的寺院,称为龙源寺。
释清在筹备寺院的建设中,向社会广为化缘,筹措了近千万元建成了一座寺庙的框架。也许是资金不足,也许是释清对化缘得来的资金管理不明,寺庙工程建设了一半停工了。由于寺庙没有建成,念佛堂的所有活动仍然在原址进行。
两年时间很快过去了。有一天,释琪突然来到杏花源念佛堂。她向释清打了一个稽首,念了一声:“阿弥佗佛,我原来是杏花源念佛堂的主持,出去修学两年才回来。我虽然不是念佛堂的主持了,但念佛堂的房产是我的,我要收回自己的房子居住修行。请主持允许。”
释清是一个半路出家的僧人,曾经因为犯罪服刑。他除了穿一身僧袍之外,一举一动却非常粗野。释清来任念佛堂主持的时候,对释琪的事情也知道一二。他说:“僧尼不可同庙,你的要求我不能答应。再说,这个念佛堂的房子不属于你个人所有。”
释清一听就急了,她气急地说:“不给我房子不好使,我上法院告你。”
释清本来就很粗野,他厉声回道:“你爱哪告就哪告,你想回到这个庙就不行。”
这一僧一尼争执不久,法院就把一纸诉状送到了念佛堂。由芳在诉状中声称:“我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已经办理了产权,念佛堂属于我的个人财产,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房子属于我个人所有。”
念佛堂答辩道“念佛堂的房产属于宗教集体财产,虽然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也不是由芳个人财产。念佛堂房产已经由居士们捐资扩建,即现在的房产与原来的房产并非是同一房产,而是佛堂的集体财产。”
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由芳的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以登记为原则。既然念佛堂的房产登记在由芳名下,就应该确认为由芳所有,念佛堂必须把房产返还给由芳。”
由芳接着律师的话说:“这个房子就是我自己出钱买的,房产证也是我的,我必须收回。”
念佛堂的律师认为:“《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登记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本案争议房产以由芳名义购买时,《物权法》没有颁布,应该按照当时的法律即国务院的《宗教事务条例》执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一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宗教房产登记有关产权登记规定》一、‘宗教团体的教堂、寺院、庵堂、宫观及其他房屋,不论自用、出租(包括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包〔经〕租)、出借、被占用和按中央、国务院政策规定应退还的均由宗教团体登记。尚未发还产权的暂缓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寺庙、道观不论当前是否进行宗教活动,其房屋大都是由群众捐献而建造。因此除个别确系私人出资修建或购置的小庙,仍可归私人所有外,其它房屋的性质均应属公共财产,其产权归宗教团体市佛教协会与市道教协会所有。僧、尼、道士一般有使用权,但均无权出卖、抵押或相互赠送。任何使用、占用单位或其他机关团体都不能任意改变其所有权,并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0]22号及国发[1980]188号文件精神落实政策,产权归还各宗教团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争议的房产属于念佛堂的集体财产。”
由芳的律师提出:“建设部《关于宗教房产登记有关产权登记规定》五、“信徒个人购建的带有家庙性质的小寺庵,主要用于自住和修行,不作为社会宗教活动的,其房屋产权仍属个人所有。’因此,本案争议的房产属于原告个人自住修行的家庙房产,应确认给原告所有。”
念佛堂的律师认为:“原告引用的这一规定,对可以登记为个人财产的宗教场所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念佛堂不是由芳的家庙,原告的主张不成立。2004年念佛堂成立时,全体居士集体签名的申请书已经明确:‘念佛堂房产是居士集资购买并登记在由芳名下。念佛堂批准成立后,其房产将按法律规定变更为集体财产。’另外,念佛堂成立的申请登记表记载确:念佛堂275平方米房产全来源是居士集,由芳也签字确认是居士捐助的集体财产。因此,原告的观点不成立。”
由芳腾地一下站起来,说:“我是让别人办的,我不认字,里面写的什么东西我不知道。这个房子是我出钱买的。”
由芳的律师提出:“念佛堂原来的房产是由芳家里的养鸡场赚钱后出资的,念佛堂的翻建扩建的时候,是由芳化缘并请亲属们帮助所建,由芳是念佛堂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居士们的捐款没有证据。”
念佛堂的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是农村集体宅基地之上的房产,虽然当时居士们以由芳名义登记了所买受的房产,但该房产改成佛堂以后也不能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因此不适用《物权法》的基本规定。由于居士们捐钱时,由芳是念佛堂的主持并自己管理财务。在这种情况下,居士们捐钱没有记入财务账目,完全可以由捐款的居士们自己作证。”
由芳在法庭上大声喊叫:“我告诉你们,这个房子不判给我,我就上告,我就是告到北京也不会放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区宗教局2004年向省宗教局申报成立念佛堂时,经调查确认念佛堂的房产属于居士共同出资的集体财产,由芳只是居士集体财产的代表人,并不是房产所有人。2004年经批准成立念佛堂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确认念佛堂房产属于居士集体财产。其双方发生争执之后,省佛教协会和省宗教局以正式文件函确认:念佛堂是居士们集资购买的集体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从由芳到杏花源修行开始,到佛堂房产翻建结束的全部过程来看,佛堂的房产都是居士们和佛教人员共同出资购买和翻建。由芳参与了投资是事实,但由芳只是共同投资人之一,并不是争议房产的所有权人。在念佛堂申请设立的过程中,念佛堂的房产只有是集体财产,念佛堂才可以批准设立,否则就不能批准。由芳和居士们在申请设立念佛堂时,已经确认建设资金是居士自筹,所以本案争议的房产应该确认为集体财产。该房产的实际所有权已经由省佛教协议和宗教局正式文件的认定,因此,由芳的诉求不成立,应该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由芳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原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佛堂房产属于集体所有,再次驳回由芳的诉讼。
由芳不服再次上诉。中级法院以“物权登记原则”,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由芳是念佛堂房产的所有权人。因念佛堂的房产有后期扩建的房产,中级法院没有对这部分房产进行判决。
中级法院判决生效之后,由芳要求进入念佛堂入住。释清和尚则予以拒绝,由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也很难执行。原来以由芳名义购买的房产已经拆除重建成庙宇,如果允许由芳入住,则由芳必须居住于佛堂之上。如果允许由芳居住于佛堂的僚舍,就会出现僧尼同庙相居的情况。
注:这是一起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故事。故事中的主人由芳因为自己违反法宗教法规,散布歪理学说被区、市、省宗教协会和宗教管理局予以处罚之后,为实现其抗拒处罚的目的,而故意提起的房产产权争议诉讼。在诉讼中,由芳明确表达了要求取得念佛堂所有权的不正当目的。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了由芳的恶意诉讼。但二审法院,基于由芳上访的压力,只从《物权法》的规定考虑,而未考虑案件的实质和事实,结果作出了一个让僧尼同居一庙而哭笑不得的判决。
其实,佛教对僧尼有明确的戒律,二审法院如果能够认真研究也不会如此判决。1、真正修行的僧尼不得主动向人求财募捐,除非你顶礼他并主动要求供养他(给钱物),否则他决不会向你要供养(钱)。如果僧尼自己主动找别人要钱,就是破了大戒!2、僧尼化缘只能托砵化饭,一天最多7次,如果化了七次都没化到,只能饿肚不可再乞!3、僧尼不可自称大师,必须言行谦逊,不可枉言装神弄鬼,威胁信佛之人。真正的僧尼,懂教理,重礼仪,淡泊名利,决不会信口开河,夸夸其谈。更不会借佛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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