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趣阁 > 都市言情 > 法律在身边 > 第三十五章 住房享有采光权

  东华市育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得市政府规划批准在光明街地段开发建设一个临江居民小区,规划建设方案被批准之后,原有的居住区内的住房被拆除一空,在各种建筑机械的轰鸣声中,一栋栋住宅楼拔地而起,小区建设很快就有了模样。
  当小区北侧的一栋18层建筑施工到三层的时候,与小区相邻的一栋居民楼突然集合了近百人来到工地,打起横幅进行抗议。
  横幅上书写道:“开发商,你赚钱可以,但不能侵犯我们的采光权!”
  育新公司的老板江泉涌得知消息后立刻来到工地与阻止施工的群众交涉。一位叫王民的群众代表向江泉涌递上了一份抗议书,要求这栋楼房停止施工。
  江泉涌看到眼前黑压压的人群,感觉事情有些麻烦。他把王民和两名代表请到董事长办公室。
  江泉涌请几个群众代表坐下后,让秘书给三人各倒了一杯热茶。说:“各位先生,我叫江泉涌,是育新公司的董事长。我公司的建设工程是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再说,我从南方到你们北方来投资,开发的楼盖多高、建多少层,都是经过投资计算的。如果不让我盖这栋楼,我的损失太大了。”
  王民说:“江老板,你来投资赚钱我们没有意见,但不能损害我们群众的利益吧。采光权也属于人权,我们要求保护自己的人权并没有错。”
  另一位代表刘新阳说:“江老板,你的楼房要盖18层,一旦建成之后,我们这栋楼的居民就见不到阳光了,这样对我们的损害太大。我们坚决反对你建设这栋楼。”
  来访代表中的张德鑫是一名教师,他慢条斯理地说:“江总,我们在这里已经居住十几年了。拆迁前与我们相邻的楼不高,相邻的楼离我们有三、四十米,谁也不影响谁。现在你们建设的高楼有45米高,距离我们的住宅楼仅25米。你想想,这栋高楼一旦建设起来,我们这栋楼白天也得点灯。要是你住在这里,你能接受吗?”
  听了几个来访者的意见,江泉涌说:“各位先生,我不和你们争吵。我的这个工程是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要改动,也得他们下手续。否则,我是不会停工的。”
  王民站起来说:“江老板,你说的也有道理,我们可以找规划局要求他们给你下达停工通知。但从今天开始,你们不能施工。我们将安排人员驻守在工地。如果你们强行施工,发生一切后果,你们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说完,王民几个人便离开了。
  江泉涌坐在椅子上,看着那几杯仍然冒着热气的茶杯,半天没有动弹。当初在设计这栋楼的时候,规划局的经办人员就曾经提醒过江泉涌,应该先与相邻的居民签订允许建设的协议。当时江泉涌认为:只要规划部门批准建设了,群众是无权干涉的。现在看来,事情有些麻烦。
  一个负责施工的人员敲门进来,问道:“江总,有十几个老百姓坐在施工现场,没法施工,怎么办?”
  江泉涌站起来,说:“怎么办?只能‘凉拌’。告诉施工队,别强行施工,也不要与群众发生冲突。一旦出事。咱们就得玩完。现在的老百姓,惹不起。”
  王民几人离开之后,来到规划局递交申请,要求撤消育新公司18层高楼的建设规划,并要求勒令育新公司停止施工。
  经办人员立即来到曲局长办公室,把近百名群众联名的申请递交过去。
  曲局长看过之后,拍了一下桌子,说:“胡闹。政府的规划是说撤就撤的吗?这么容易就撤了,还要我们审批部门干什么?告诉江老板,不要管,继续施工。”
  经办人员说:“局长,不好办。听说群众把工地占了,不让施工。”
  曲局长把规划科长找来,说:“王科长,你们马上起草一个答复。告诉王民他们,这些联名的居民申请不予受理。因为工程规划方案当时公布了三个月,这栋楼的居民没有提出异议,规划局才批准建设的。”
  王科长很快就代表规划局向王民等人送达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王民等人接到规划局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立即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规划局批准育新公司建设18层高楼的错误行政行为。
  东城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要求规划局在10日内限期举证,以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规划局曲局长聘请了一朋友的儿子王阳律师代理案件。王阳比较年轻,冲劲十足。他拍着胸脯说:“曲局长,法律有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享有复议和起诉的期间是三个月,既然规划方案公布了三个月王民等人没有异议,那么他们就丧失了诉权。”这位青年律师知道行政诉讼限期举证的硬性规定,及时向法院送交了规划档案。
  王民等人聘请的谌律师很有经验,他来到法院复印规划局的证据。在阅读规划档案时,谌律师发现:育新公司是市政府招商引进来的企业,享受特殊优惠政策。政府专门发了会议纪要,要求各部门对育新公司的建设项目从简从快审批,并将应收费用削减三分之二。由于政府会议纪要的作用,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明知北侧的18层高楼建筑施工后会影响王民等人居民楼的日照,在育新公司没有与居民签订允许建设高层住宅协议的情况下,违规批准了建设项目。而所谓的规划建设方案的公示,是在该项目工程最南面的读报栏内公示的,并没有在王民等人的居民楼前公示。也没有在当地的报纸和其他媒体上公示。
  在规定的时间里,东城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三名穿着黑法袍的法官坐在审判台上,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之后,审判长敲响了法槌:“现在宣布开庭!”
  在一段模式化的审判程序之后,审判长说:“被告代理人,请你宣读或陈述你单位给育新公司审批18层高楼规划的法律依据及相关依据,以证明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王阳律师胸有成竹地说:“根据东华市人大常委会审批的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东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答辩人依法批准了育新公司报请的临江小区的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建设规划方案经批准后,已经在临江小区原居民区内进行了公告。公告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截止到2013年12月1日公告期满。答辩人于2014年4月1日为育新公司放线准许施工。我局的规划设计符合《规划法》24、25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的其他相关条款,我局是依法行政。详见我局递交的本案工程的规划档案。说明完毕。”
  审判长说:“请原告宣读起诉状或简要说明起诉理由。”
  谌律师发言道:“《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原告与被告批准第三人的建筑工程是相邻关系,第三人建设的是18层高楼,高达45米。该楼一旦建成,必然损害原告72个家庭的日照采光权利。认定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规范,主要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等等。
  “被告作为城市建设的规划行政机关,明知批准第三人建设18层高楼会妨碍72户原告的采光权,却因非正当原因批准第三人进行建设,是错误行政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在被告不能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况下,原告以行政诉讼方式要求法院履行法定义务,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被告主张的争议楼盘的规划已经在小区公示了三个月,属于被告为了掩饰自己的的违法行政行为,故意在72名原告的居住区之外的公示,属于无效公示。说明完毕。”
  审判长看了王阳一眼,说:“请被告答辩。”
  王阳律师咳嗽一声,说:“我局批准育新公司建设的法律依据此前说明完毕,现在就本案原告不具有诉权发表如下答辩意见。因本案争议的工程在批准规划建设之前,已经向临江小区的原居民公告。原告等72户居民没有在三个月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答辩人批准的建设规划方案已经生效。原告等72户居民的起诉应该依法驳回。”
  “请第三人发表意见。”审判长说。
  育新公司从北京聘请了一位据称是专家级的律师,他说:“育新公司是被招商到东华市投资的,依法应该得到保护。临江小区的建设规划的楼房虽然对原告等居民的采光有影响,但规划一经批准颁布,就产生了法律效力,被告主张应该驳回原告起诉的观点是正确的。而第三人投资建设的项目,属于不可逆转的投资,原告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将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并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谌律师通过举证提出:“城市规划中住宅的日照标准,是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向阳房间在规定日获得的日照量,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时确定房屋间距的主要依据。日照量是根据我国不同地区日照标准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指标规定的。日照时间是以该房间在规定的某一日内受到的日照时数为计算标准的,北纬地区常以太阳高度角最低的冬至日作规定日。日照质量是指每小时室内地面和墙面阳光照射面积累计的大小以及阳光中紫外线的效用高低。1980年,中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中规定:‘在条状建筑呈行列式布置时,原则上按当地冬至日在住宅底层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的要求,计算房屋间距。’一般情况下,为保证必要的日照质量,日照时间应在上午9时至下午3时之间,射入室内的阳光应保证具有一定的照射面积,达到满窗或半窗日照。这些要求只能通过合理的住宅建筑规划和精心的住宅设计来实现。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应满足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二小时,冬至日不低于一小时。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学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建筑日照是充分利用阳光以满足室内光环境和卫生要求,同时防止室内过热或过冷的建筑采光需求。在人类居住环境中,充足的直射阳光还有杀菌和促进人体健康等作用,在冬季又具有提高室内气温的作用。住宅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一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针对谌律师的主张,育新公司的律师提出:“目前正是夏季,无法确认原告的住宅楼是否在日照方面受到侵权,法院应该裁定允许第三人的建筑工程继续施工。待工程建成后,到冬季再进行日光测量,如果确实发生日照不足的情况,第三人愿意给予相应的补偿。”
  谌律师心想:“真行,你们竟然要采取拖刀计。绝对不能上当。”
  谌律师丰专稿训指出:“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冬至日不得少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一般的计算方式为:对托、幼教育机构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即两楼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遮光楼高的1.7倍。对住宅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育新公司建设的18层楼房高达45米,距离原告的住宅仅25米,低于可计算的采光距离67.5米的2.7倍。按照目前的规划建设方案,此楼一旦建成,必然会严重遮挡日照,影响原告的生活质量。”
  谌律师把几个文件递给审判长,又说:“建筑间距是指前后两个相临的建筑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间距一般由建筑系数来计算。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简而言之就是:建筑最小水平间距与遮挡建筑高度之比。如,某遮挡建筑高是24米,按间距系数1.25来计算,它与被遮挡住宅之间的距离就不得小于24×1.25=30米。”
  审判长听完谌律师的发言后,向规划局代理人问道:“请被告回答,城市建筑建设规划是否应该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王阳律师想了一下,说:“这个业务我不大懂,原则上讲,如果是国家制定的设计规范,在规划建设项目时,必须要遵守的。”
  审判长又问:“请第三人回答,你们建设的18层高楼,高度是否是45米?与原告楼房的距离是否是25米?设计的时候是否考虑了相邻的采光权问题?”
  育新公司的律师回答:“争议楼的设计高度是45米,两楼的距离确实是25米。设计时,也考虑了原告楼房的采光问题。我们认为:对原告的影响不大。”
  审判长又问:“请被告回答,你们给第三人批准建设18层高楼的设计时,是否向原告住宅楼公示了规划设计方案?”
  王阳律师说:“我们将规划设计方案在小区里公示了三个月,原告未提出异议,我们才批准第三人建设项目的。”
  谌律师指出:“被告声称的公示与事实不符。在规划档案中,没有在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公告的记载和证据。而在档案中可见的公告照片,是在临江小区最南侧的读报栏内张贴,这个地方不是原告72户居民出行进出小区的主要通道。被告这种公示方法实际上是有意向原告回避建筑规划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公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经过三方辩论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待本院合议后,择日宣判。”
  不久,东城区法院判决道:“被告东华市城市建设规划局对第三人育新公司批准建设的18层高楼的行政行为违法,基于该楼的建设高度和两楼的间距确实损害了72户原告的合法采光权,应当予以撤销。考虑第三人的工程已经施工,被告可在确保对72户原告采光权没有损害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建设项目重新规划。现裁定如下:东华市城市建设规划局对第三人东华市育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东华市临江小区建设18层高楼的规划行政行为违法,被告东华市城市建设规划局应在本裁定生效后10日内重新对该建设项目作出规划。”
  东城区法院判决后,东华市规划局和第三人育新公司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法院裁决后,东华市规划局决定对育新公司的18层高楼的建设规划方案变更为7层。在规划局尚未下达整改通知时,育新公司经过核算后,申请规划局暂缓重新规划。该公司组织一个谈判小组,经过一个月的努力,成功地将72户居民的住宅以收购或通过产权调换方式全部迁出。经规划局同意,育新公司继续按原设计将18层高楼建成了。育新公司将72户居民的住宅收购后,通过重新装修,以低于新房的价格也很快出售了。
  72户居民的采光权获得了法律的保护,育新公司也及时变通了自己的建设方案,虽然增加了不少成本,但却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尽管东华市规划局没有履行法院的行政判决,但由于各方当事人是以和解方式自行解决了问题,各方都皆大欢喜,法律并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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