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趣阁 > 都市言情 > 法律在身边 > 第十二章 外号风波“刀疤脸”

  
  “妈妈,我不想念书了。我不去了!”黄佳一大早就哭着向妈妈提出了要求。
  刘长玲一听,脑袋立刻大了。她沉下脸问道:“为什么?”
  黄佳哭了:“呜、呜呜……他们给我起外号,我没脸见人。”
  “起什么外号?你不敢见人了?”刘长玲问道。
  黄佳抬起满脸泪水的头,说:“他们管我叫‘刀疤脸’,呜,呜呜…….”。孩子又继续哭起来。
  妈妈一听,眼睛就红了。她抚摸着孩子的脸,想起了一年前的一件事情。
  黄佳在钢城小学读三年级,学校利用周六和周日开英语辅导班,号召学生参加学习,每月收辅导班学费100元。刘长玲虽然是一个普通工人,收入并不高,但听说全班学生都参加学习,自己也没有理由不让孩子参加学习。另外,英语将来也是中学阶段的主要课程,早学一点,对孩子的将来发展也有利。每月的400元学费虽然压力挺大,生活上节省一些,也能承担得起。黄佳的爸爸在地质部门工作,常年不在家,这事就由妈妈作主,给黄佳报名参加了学习。
  有一天,在英语班的课间里,黄佳坐在座位上自习。这孩子学习特别认真,每到课间的时候,黄佳都会坐在座位上认真复习着刚才课堂上学习的知识。另外,黄佳长得非常漂亮,苗条的身材,黑黑的头发,一双会说话的大眼睛,闪烁着童真的光芒。小脸蛋红红的,象熟透了的苹果。她的皮肤白晰,嫩得都能拧出水来,老师也非常喜欢她。
  坐在黄佳前面的李小刚看到下课了,便拿着一把美术课用的刻刀,与另一名男同学王亮比划着。原来,李小刚还参加了一个美术班,英语课之前恰恰是美术课。课间上,李小刚和王亮因顽皮打架,被老师狠狠地批评了一通。下课后,两个人不服气,便各自拿了一把明晃晃的刻刀相互示威,并模拟攻击动作。
  这两个孩子挥舞着两把刀在黄佳面前晃来晃去,吓得黄佳直往后躲。谁知,顽皮的李小刚却故意将刀子向黄佳捅来,对其进行威吓。黄佳吓坏了,本能地用手一挡。李小刚持刀的手臂用力过大,却产生了反弹作用。飞快的刀片在黄佳面前划过,只听得一声惨叫,“哎呀!”黄佳捂着脸坐到了地上,鲜血从指缝间泊泊地流出来。
  学生们吓坏了,赶紧去找老师。老师赶来急忙打电话叫救护车,把黄佳送进了医院。经医生检查,黄佳的脸部被刀子划伤了一条大口子,深达肌肉,缝合了十几针。一周后,黄佳出院了,但面部却留下了一条红色的伤疤。
  黄佳受伤之后,李小刚的父母垫付了全部医药费,学校和双方家长签订了和解协议,三方约定:黄佳的医疗费全部由李小刚父母承担,三方不再对此事争执。
  一年过去了,黄佳脸上的伤疤却越来越明显。刘长玲带孩子去医院检查,医生确认黄佳的脸上是外伤性瘢痕,严重影响面容,需要切除伤疤并进行皮肤疤痕磨削的美容治疗,治疗费用大约得3万元。
  刘长玲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的钱,便想攒够钱再给孩子治疗,这事就拖延了下来。如今,同学又给黄佳起了个“刀疤脸”的外号,给孩子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刺激,孩子的心理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竟然产生辍学的念头。
  刘长玲打电话给丈夫,让丈夫请假回家。丈夫黄腾飞正参加一项国家的勘探工程,没有时间回来。他在电话里告诉妻子:“这样吧,孩子的伤需要赶紧治疗,不能拖了。家里暂时拿不出这么钱,你马上找律师咨询一下,这事应该有人承担责任。”
  刘长玲放下电话,把孩子哄进了学校。她按照丈夫的信息,立刻找到了市里一位谌律师。
  谌律师分析了刘长玲介绍情况,说:“刘女士,这是一起学生在学校里受到伤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的侵权纠纷。你的孩子是在非正常教学时间里受到他人侵权而造成的伤害,你女儿没有责任。学校在星期天办英语辅导班并且收费,你女儿和学校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学校负有对学生人身安全保护的责任。学校在双休日办补习班,违反了教育机构的行政管理规定,在具体的管理上有过失和主观过错,学校依法应该对黄佳伤害后的整容治疗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收费办班向学生提供的是补习英语的服务,这种有偿服务实际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学校应该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双休日参加学习的学生都是未成年人,学校在补习时间里对学生负有安全保护责任。虽然黄佳是被李小刚伤害的,但学校在学生安全保护方面有过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应对黄佳的伤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长玲说:“律师,给我女儿造成伤害的是李小刚,他的父母只赔偿了住院费,是不是还得负责为我女儿治脸啊?”
  谌律师说:“李小刚伤害你女儿虽然是意外造成的,但李小刚是完全过错的一方,他未成年,他的父母应该承担对你女儿的继续治疗责任。也就是说:学校应该承担次要责任,李小刚承担主要责任。李小刚的责任就由他的父母,也就是监护人来承担。”
  刘长玲问道:“学校和李小刚的父母都说我们签订的三方协议谁也不能违反,他们可以根据这个三方协议不承担责任。”
  谌律师说:“学校和李小刚及你虽然签订了三方协议,但该协议显失公平,你可以代理黄佳申请法院撤销这个三方协议。由于三方协议签订的时间不足一年,可以起诉要求撤销。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和撤消显失公平协议的诉讼时效都是一年,如果逾期起诉,法院将不会保护的。黄佳面部瘢痕是外伤后形成的,给黄佳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其他学生给黄佳起外号,导致伤害后果比较严重,并在持续着。你们可以要求学校和侵权学生的家长对黄佳的伤疤进行美容治疗,这种治疗属于伤害后果的延续救护措施。学校和侵权学生的家长负有对你女儿继续治疗的责任。”
  刘长玲立即用电话和丈夫商量后,决定委托谌律师代理黄佳起诉学校和李小刚家长,要求对黄佳的继续治疗予以赔偿。
  李小刚的家长在法庭上答辩认为:我们作为李小刚的监护人,已经支付了黄佳的全部医疗费用。三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不同意继续赔偿黄佳的美容治疗费用。
  谌律师反驳认为:“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教育法》第规定‘禁止任何人和任何小学、初中利用节假日为中小学生举办各类补习班和辅导班。’黄佳是在学校违法办班的学习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学校对黄佳伤后治疗负有不可推却的责任,即使有三方协议也不能免责。”
  学校的律师提出:“学校是教育机构,一个班级几十名学生,一个老师根本管不过来。学校对学生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刘小刚是违反学校管理制度造成他人伤害,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
  谌律师反驳道:“《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学生伤害后果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校违规办班,没有得到教育行政机构批准。在办班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刘小刚带的危险物品上课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理,均属于有过错。因此,学校应该对黄佳要求继续治疗承担责任。另外,学校办英语补习班,是有偿服务。既然是有偿服务,就应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学校办班收费,属于经营性活动,黄佳在参加这种经营性学习班的过程中,被他人伤害,办班人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学校有偿办班并允许学生将危险刀具带到课堂上,在黄佳的伤害后果中有过错,应该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学校以教师对学生照管不过来为由,推却自己的管护责任是错误的。”
  学校方面提出:“黄佳是未成年人,其监护职责属于家长,学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谌律师认为:“黄佳是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参加补习班从到达学校那一刻起,学校对学生就负有不可推却的管护责任。因为家长把学生送至学校并交费后,就与学校建立了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形成的管护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因此学校对其所承担的委托管护责任必须依法履行,学校没有任何理由不承担对黄佳受伤害后的赔偿责任。”
  学校律师和刘小刚的父母在辩论中提出:“三方协议是有效的,都应该自觉遵守。黄佳违反三方约定而起诉,法庭不应该支持。”
  谌律师发言道:“两被告以三方有协议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缺少法律根据,三方协议不能作为赔偿义务人免责的根据。在三方协议中,两被告利用黄佳急需赔偿的心理,把自己一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全部推却掉,形成了一份不足以补偿原告损失的不公平协议,侵犯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显失公平的协议可以撤销。二被告的这一诉讼观点不成立。”
  学校的律师和刘小刚的父母则认为:“黄佳的伤可以治愈,其要求精神抚慰赔偿没有依据。”
  谌律师指出:“黄佳的精神损害后果是客观存在的,其面部的瘢痕对其容貌的外观影响极大,她的同学在公开的场合中叫其‘刀疤脸’的外号,加重了精神伤害的后果。黄佳的面部瘢痕需要手术切除,还需要磨削疤痕进行后续治疗。这个较长时期的治疗过程,不仅要造成黄佳身体上的痛苦,还会给其精神上带来极大的痛苦。由于黄佳的面部瘢痕即使通过专业治疗也不可能完全恢复原状,必将影响其未来的职业选择,如教师和演员职业,黄佳都将无法从业。因此,对黄佳的精神抚慰赔偿,应该考虑其未来就业方面的影响和损失。”
  刘小刚的父母在辩论中主张:“黄佳是在学校补习班里受伤的,虽然刘小刚是实施伤害的行为,但学校没有管理到位,对黄佳的损害赔偿应该由学校承担。”
  谌律师针对刘小刚父母的意见提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另外,《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因此,被告刘小刚的监护人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学校的代理律师认为:“黄佳的伤害后果是刘小刚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应该由刘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谌律师立即进行反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由于学校在有偿办班一事上有过错,并且未完全尽到学生的安全防护责任,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黄佳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和李小刚的监护人应该连带对黄佳的伤害后果除承担全部治疗费之外,另应给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之后,支持了黄佳的诉讼要求,判决李小刚的法定监护人和学校连带赔偿黄佳的治疗费用,直到治愈时止,同时判决赔偿黄佳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刘小刚的家长和学校均接受了这一判决,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结果顺利地得到执行。
  法院判决之后,黄佳经过了长达两年的治疗,终于消除了脸上的疤痕。尽管她的面部还有一条淡淡的印迹,但完全可以用化妆手段解决。当黄佳带着少年的快乐进入初中的时候,妈妈刘长玲的脸上终于露出了轻松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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