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趣阁 > 都市言情 > 法律在身边 > 第八章 银行存款遗失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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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隋东在素有东北小江南之称的辑安市开了一家农机商店,专营拖拉机、农业机械及其配件。隋东开店十几年,经营的产品质量好,服务周到,生意一直不错。
  2009年8月初,天气炎热。这一天,隋东把店门敞开着,坐在柜台里面喝茶。按过去的种地规矩,眼下已经铲完二遍地(中耕),正是农闲季节。这个时期农机商店也是淡季,一天也不见一两个顾客上门。隋东给营业员放假了,自己和妻子照看着商店。
  下午,隋东正端着杯子喝茶,门口一暗,进来一位三十几岁的男子。
  隋东放下杯子,说:“你好,需要点什么?”
  来人上身穿着一件体面的短衫,下身一条笔直的蓝色长裤,戴着一幅眼镜,手里拿着一个挺有档次的包。
  隋东打量了来人一眼,感觉这个人有点眼生。
  辑安这个地方不大,人们大都相互认识。即使叫不上名字,也时常能够见到。但今天来的人,隋东却没有任何印象。
  来人向隋东点点头,说:“请问,老板在吗?”
  隋东说道:“我就是,你有什么事情?”
  来人给隋东递了一张名片,说:“我是市政府农业机械化办公室的张强,中央财政下拨了一笔农业机械化发展资金,要帮助农民发展现代化农业生产。我们想订购十五台胜利牌250/254型轮式拖拉机给全市的农村试点合作社,不知老板您能不能供货?”
  隋东见生意很大,非常高兴,他看了一下名片,说:“张主任,我的供货能力没有问题。你打算什么时间提货?”
  张强说:“今天是周四,如果明天能够与你店签订合同,下周一就可以提货,你能保证供货吗?”
  隋东说:“没有问题。”
  张强在商店里转了一圈,仔细看了看隋东的营业执照,说:“能把你的身.份证给我看一下吗?”
  隋东立即拿出自己的身.份证递给了张强,张强看了看隋东的身.份证,用手机拍照了一下,又把身.份证还给了隋东,说:“政府一下子要买这么多的农机,我们要考核你是否具备这个实力。”
  隋东问道:“我的实力没有问题,你们如何检验我的经济实力呢?”
  张强说:“这样吧,今天已经晚了,明天上午10点,我来找你。你要是能在我们指定的邮政储蓄银行经营网点开一个账户,存入12万元钱。就可以证明你的实力,下午我就给你签合同。”
  隋东说:“行,明天上午我等你。”
  第二天上午,张强准时来到隋东的商店里。隋东拿着自己的身.份证,说:“咱们到哪个网点办卡?”
  张强笑着说:“你跟我走吧,上午先办卡,下午你再存款。存款后,你给我打个电话,傍晚我就来与你签合同,周一提货。”
  隋东跟着张强来到车站旁边的邮政储蓄所里,隋东向营业窗口里递进了自己的身.份证和100元钱,要求开办一个一折一卡的通存通兑的银行业务。银行工作人员很快就给隋东办理完了,把存折和银行卡一起递给了隋东。
  出了邮政储蓄所,张强要求看看隋东的储.蓄.卡。隋东把储.蓄.卡递给张强,张强看了一下,又把储.蓄.卡还给隋东。
  隋东回到店里,从其他银行账户里提取现金12万元。吃过午饭,隋东就来到商店附近的邮政储蓄所存款。
  隋东把12万元和储.蓄.卡递给柜台里的营业员,说:“请把这12万元往这个卡上存。”
  营业人员收下钱,问道“你的身.份证呢?”
  隋东问道:“存钱还要身.份证?”
  营业员说:“现在有规定,存取现金超过5万元,都要查验身.份证。”
  隋东对营业员说:“我忘带身.份证了。”
  女营业员说:“你把身.份证号码写给我吧。”
  隋东记不住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就给妻子打了一个电话,按照妻子告诉的身.份证号码,他写在一张纸条上,递给了营业员。
  营业员收下隋东的身.份证号码之后,便进行存款操作。这个营业员不知遇到了什么情况,在电脑上操作了好长时间,也没有办成业务。
  营业员对隋东说:“这台电脑可能坏了,我上楼上给你办吧。”
  隋东说:“行,快点就行。”
  过了十几分钟,营业员从楼上下来了。她把储.蓄.卡和存款回执递给隋东,说:“办完了,没用你的身.份证号。我把钱分成几笔存的,,每一笔都不超过5万元,这样存款就不用核对身.份证了。”
  隋东没有多想,拿着储.蓄.卡就回商店了。他给张强打电话,说:“张主任,我把钱存到卡上了,你什么时间来看看存款回执。”
  张强说:“好的,我相信你的实力。我现在正开会,我这就安排财务给你打款,估计下午4点到4点半,钱就能汇到你的卡上。你4点20到银行查一下就行,我4点半和你签合同,周一提货。”
  到了下午的约定时间,张强没来。隋东给张强打电话,张强的电话关机了。隋东非常关着急,一遍又一遍地打着电话,十几遍电话打过了,张强的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隋东抬头一看,不知不沉中已经五时了。
  隋东一直等到5点,张强也联系不上。隋东心想:这个张强怎么还把电话关了呢?我还是先去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查询一下,看看政府的钱到没到。要是钱到了,明天得赶紧去厂家购货。
  隋东到了邮政储蓄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他把银行卡插到机器里,机器提示:请输入密码。
  隋东今天刚办的银行卡,当时设定的密码是6个0。他把银行卡插进机器之后,按照机器的提示,按下了6个0的密码。
  机器上显示:存款余额100元。
  “嗡!”隋东的脑袋响了一下,他的汗水立刻就流下来了。他想:我的银行卡应该有120100元,那12万元哪去了呢?
  隋东看看手腕上的表,已经是晚上6点了。太阳虽然没有落山,但银行的人早就下班了。
  隋东拔出银行卡,一头冲到大街上,堵了一辆出租车就往公安局里跑。
  市公安局也已经下班了,只有接警室里有人值班。
  值班警察听了隋东讲述的情况之后,说:“隋东,没有办法,这个时间我只能对你的报案记录,而不能作任何调查。因为,你无法提供被人调换的银行卡号,我们也无法操作。”
  隋东垂头丧气地回到家里,一进屋,他“扑通”一声坐在椅子上,脑袋像是被击打了似的,“嗡嗡”响个不停,眼前阵阵发黑。
  妻子见隋东情况不对,问道:“你怎么啦?”
  隋东揉着脑袋,说:“咱们可能被人骗了,那可是12万元哪?这得挣多长时间才能回来?”
  妻子问明了情况,长叹一口气,什么也没有说。她陪着丈夫坐着,眼泪止不住地流下来。她知道隋东性格内向,出了这么大的事,什么也不能说,一旦要是说重了,他就可能想不开做出傻事来。
  隋东仔细想了一下事情的全部经过,他感觉自己可能真地被人骗了。
  第二天是周六,公安局的人在银行储蓄所上班之后,带着隋东查询储.蓄.卡。此时,隋东才发现,隋东手里的储.蓄.卡并不是自己办的那一张,而是别人用隋东的名字办理了同样的储.蓄.卡。
  原来,骗子利用到隋东有农机商店里看营业执照的机会,了解了隋东的信息。在看隋东身.份证的时候,拍照了身.份证的信息。然后在制作了一张假的隋东身.份证,以隋东名义在邮政储蓄所里办理了一张通存通兑的一卡一折的银行业务。
  骗子在陪同隋东在邮政储蓄所里办理银行卡后,利用看隋东银行卡的机会,将隋东的银行卡掉包了,把假隋东的储.蓄.卡还给了隋东。这样,隋东下午存入的12万元钱,实际存入了假隋东的账户里。骗子假称下午4点半与隋东签订合同,制造三小时的时间差,打车到到相邻的东华市,用存款折分几次把12万元全部取走了。
  隋东在了解到这些信息之后,便到东华找到谌律师咨询。
  谌律师听了案件之后,告诉隋东:“你遇到的这起诈骗案件严格意义上讲,是一起刑事案件,应该在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你与邮政储蓄银行之间却是一种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证你的存款安全。所以,你也可以要求银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你的这个案子比较复杂,且你自己有明显的过错,银行虽然有一定责任,但法院也不会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的。”
  隋东经过考虑之后,决定委托谌律师起诉邮政储蓄银行。谌律师为隋东起草了民事诉讼,递交给法院。隋东在诉状中认为:邮政银行没有尽到审查客户有效身.份证的义务,为假隋东办理了一卡一折的业务,假隋东利用储.蓄.卡、折,骗取真隋东的钱,该损失后果应该由邮政储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隋东在诉讼中主张:2009年8月7日原告持身.份证在辑安市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储.蓄.卡业务,双方就存款安全事宜达成了合同关系,邮政储蓄银行应该对隋东的存款账户负有安全保护的责任。
  由于邮政储蓄银行在隋东办理储.蓄.卡的同时,又为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同样姓名的储.蓄.卡,却对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虚假身.份证不予审查,致使同样姓名的储.蓄.卡在同一邮政储蓄银行处办理成功,这是隋东存款被骗取的主要原因。邮政储蓄银行应该对诈骗行为人所办理的与隋东名称相同的储.蓄.卡导致真隋东存款被骗取一事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邮政储蓄银行抗辩主张:“诈骗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储.蓄.卡不知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办理的,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责任。”
  隋东认为: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储.蓄.卡是在被告营业网点办理的,办理储.蓄.卡时提供的隋东身.份证是伪造的。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储蓄业务时必须审查申请开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果邮政储蓄银行履行了认真审查的义务,诈骗人就不能办理储.蓄.卡,隋东的存款也不会被骗领。因此,邮政储蓄银行应该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另外,邮政储蓄银行在隋东存款过程中有过错。2007年8月7日13时许,隋东一次性存款12万元。根据营业员的要求,隋东将身.份证号码写在纸条上提供给银行工作人员。营业员收到隋东的身.份证号码之后,以电脑故障为由,离开柜台到楼上办理业务。在没有征得隋东同意的情况下,违规将隋东的12万元现金分成9万元和3万元的两笔存款分别存入犯罪嫌疑人的储.蓄.卡中。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银行向隋东索取了身.份证号码,就必须对储.蓄.卡登记使用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对,将钱存入与身.份证号码相同的卡中。邮政储蓄银行没有核对隋东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与所提供的储.蓄.卡记载的身.份证号码的不同,故意避开查验身.份证的规定,将隋东的12万元钱存入与其本人身.份证号码不同的他人储.蓄.卡中,是违规操作,其过错是故意的。
  邮政储蓄银行抗辩,“存款实名制,只有在客户开户时才需要提供身.份证,办理存款时不需要身.份证。”
  隋东认为:银行的这个理由错误。存款超过10万元必须提供身.份证件,是邮政储蓄银行公开的操作规范,这也是《反洗钱法》实施后各商业银行必须遵守的操作规范。邮政储蓄银行收到隋东的12万元存款后,如果使用隋东提供的身.份证号码,就会因隋东的身.份证号码与诈骗人的储.蓄.卡记载的身.份证号码不同,而使存款无法办理。如果邮政储蓄银行执行了这一规则,就不会发生错误存款的后果。被告的营业员为了规避法律,故意将隋东的12万元分成9万元和3万元两笔业务,这种做法没有得到隋东的授权,是故意过错。
  以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银行帐户是法律明确规定,邮政储蓄银行没有执行这一规定应该承担过错责任。诈骗人使用伪造的假身.份证开户,邮政储蓄银行为诈骗人开户时故意违规。身.份证审查是实名制和反洗钱法的必要规定,邮政储蓄银行完全有条件通过公安机关的查询系统判断假隋东身.份证的真假。被告没有履行认真审查义务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邮政储蓄银行认为:“只有超过20万元的存款才查验身.份证,由于营业员业务不熟练,向隋东索要身.份证是错误的,在实际办理业务时没有使用隋东的身.份证号码,没有错误。”
  隋东认为:被告的这一理由不成立。邮政储蓄银行的各营业网点在审查客户存款时,只要超过10万元都必须审查存款人的身.份证,这是公开的业务操作规范。邮政储蓄银行否认法律规定,可以证明:其过错是故意的。
  邮政储蓄银行主张:“隋东在邮政储蓄银行处办理存款时间是12时30分到13时,因中午人员不够,无法授权,所以将隋东的一笔存款分为两笔存入。”
  隋东认为:隋东到达银行的时间是13时以后,银行向隋东索要身.份证号码是13时12分至29分之间。银行为隋东办理两笔存款时间在13时29分以后,邮政储蓄银行抗辩中午休息时间人手不够的理由不成立,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邮政储蓄银行之所以将隋东的12万元存款分成两笔,是故意避开授权管理程序,银行的过错是故意违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储蓄银行辩解其“将隋东的12万元存款分成两笔存入的原因是为了帮助隋东实现储蓄目的。”
  隋东认为:银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将隋东的12万元存款分成两笔时征得了隋东的同意或向隋东告知过。在办理存款业务过程中,银行只向隋东索取了身.份证号码,并没有再向隋东发出其他任何信息。这说明:银行将隋东的存款分成两笔,是单方面违规,也是造成隋东存款被存入调包后的储.蓄.卡的重要原因。如果银行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业务,就必须经过授权程序,就必须与储.蓄.卡原始登记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对,如果经过了这两个控制程序,隋东的资金就无法存入诈骗人的账户,隋东的存款就不会损失。
  隋东在案发后立即申请公安机关调取营业地点的录像,但邮政储蓄银行不予提供。银行在案发后隐瞒事实真相,逃避责任,不承认过错是故意的。隋东申请法院保全证据时,邮政储蓄银行主张“营业地点的录像已经自然清洗,无法提供”的理由是虚假的。因为隋东自案发到起诉期间,属于刑事侦察期间,银行完全懂得:营业地点录像证据对本案的重大影响,银行隐瞒证据只能证明:其过错是故意。
  隋东要求邮政储蓄银行提供其存款业务的原始电脑时间数据,邮政储蓄银行在电脑数据无法更改的情况下,不提供隋东存款业务发生的具体时间,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因为:银行电脑存款业务办理过程中,会在电脑硬盘上自动记录业务发生的时间,其时间精确到秒。银行不予提供是隐瞒证据,为此,法庭应该依照法定职权调取该笔业务的电脑原始数据。
  邮政储蓄银行向法庭提供了隋东申请开户时的录像,录相证明银行的记录时间可以精确到秒。银行抗辩无法提供存款业务发生时的录像理由虚假。银行故意隐瞒关键证据。隋东存款被误存盗取,邮政储蓄银行内部人员与诈骗犯罪嫌疑人有恶意串通之嫌。
  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地点柜台上唯一的录像死角被诈骗人利用,致使未能录制到诈骗人的影像。这个重要情节说明,诈骗人对银行的营业环境非常熟悉,并充分了解电子监控设施的录像死角。诈骗人对银行经营场地电子监控设备录像角度了解到如此熟悉的程度,只能证明:银行对此案的发生有内外勾结之嫌疑。
  邮政储蓄银行主张:“此案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要求法庭中止审理。”
  隋东认为:本案确实是由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诉讼。因诈骗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抓获,隋东有权根据诉讼双方的合同关系,向银行提起赔偿诉讼。因为刑事案件无论什么时候破案,银行在履行了对隋东的赔偿义务之后,有权利对可能被抓获的诈骗人另行提起赔偿之诉。隋东是因存款合同纠纷向银行主张过错赔偿之诉,有法可依。银行不是刑事案件当事人,要求中止审理的理由缺少法律依据。
  隋东认为:自己在本案存款损失过程中确有过失,因对自己的储.蓄.卡保管不善,被人调包后,利用邮政储蓄银行的主观过错将存款骗取。但自己的过错是次要的,银行的过错是主要的,只要银行在任何一个环节中认真履行了审查义务都不会导致此案的发生。法庭应该根据本案诉讼双方的过错责任程度,依据公正、公平的原则,判决邮政储蓄银行按照自己的过错责任程度赔偿隋东的损失。
  法庭上,双方争论不休。休庭后不久,法院按照邮政储蓄银行的要求决定对此案中止审理。隋东至今未要求法院恢复审理,也许他对法律已经丧失了信心。
  法院裁定后,谌律师认为:隋东与银行有关存款被盗取的纠纷案件,属于存款合同纠纷。
  邮政储蓄银行开展的一卡一折的储蓄业务,卡折可以分离并分别使用。无论是否是本人取款,只要卡折分别在两人手中,并且两人都掌握密码,就可以分别在不同的银行经营地点取款。从本案来看,隋东是由其本人向假隋东的银行卡中存款的,存款时不需要输入密码,因此,隋东可以轻松地将12万元钱存入假隋东的银行账户。
  但本案的问题是,隋东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已经超过了银行规定的单笔业务标准的限额,需要查验隋东的身.份证之后才可以办理。银行业务员向隋东索取了身.份证,隋东只提供了身.份证号码,在这一环节上,银行是有过错的。
  银行业务员在收取隋东的12万元钱并索取身.份证号码之后,有义务对隋东提供的银行卡进行查验,但业务员没有查验,反而以电脑有故障为由,离开隋东,带钱到楼上操作。存款过程脱离了存款人的监视,显然是违规操作。在这个问题上,银行同样有过错。
  银行业务员在办理12万元存款过程中,未经隋东同意将一笔钱分成两笔存入银行卡中,银行的过错是故意的。
  隋东在办理邮政储蓄银行的一折一卡存款业务时,设置的密码过于简单,容易被破译,这个过错责任应该由隋东承担。
  隋东把储.蓄.卡交给假隋东查看时,没有充分注意安全,导致银行卡被调包,这也是隋东的过错。
  隋东对假隋东要求订货的信息没有认真审查,并按照假隋东的要求向银行卡里存款,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也属于自己的过错。
  在此案中,一方要想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在对方,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据。最有证明力的证据应该是邮政储蓄银行的监控视频,但邮政储蓄银行拒绝提供相关视频,又无法证明不提供监控视频的合理性,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由于法律对这种纠纷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应该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诉讼双方的过错及相关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案件的事实和诉讼双方的过错大小自由裁量,并公开裁判的理由和结果。
  另外,在本案中,假隋东能够使用伪造的假隋东的身.份证,轻易地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银行账户,储蓄银行负有审查并有辨别真假的义务。隋东存款时,邮政储蓄银行没有依照银行存款规则核对存款人的身份信息,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将一笔12万元存款分为9万元和3万元的两笔存款,避开了大额存款审查程序,并离开存款人的当面监视办理存款业务,银行有过错,应该承担偿责任。
  保证储户在银行存款的安全是储蓄合同的随附义务,银行违反了与储户的协议,构成了违约。对于违约,合同法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构成违约,则应推定另一方具有过错并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另一方能够证明其违反合同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或没有过错,才能免除违约责任。银行既然有过错并违约,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诉讼双方的过错几乎是对等的。因为银行的过错不是隋东存款被骗取的主要原因,本案的过错分配原则应该是按银行过错为40%,隋东过错为60%为宜。
  涉及银行存款被骗取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被确定的情况下,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辑安市法院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裁定中止审理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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