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市地处北国,位于鸭绿江流域,北部有一座高达千米的仙女山阻住了北方的寒流,致使这一带的气温冬天不十分寒冷,夏天也不十分炎热,气候格外宜人,被称为塞北小江南,从而得名江南市。
江南市土质肥沃,山清水秀,自古就是出美女的地方。李红桂虽然已经32岁了,但她身材苗条,亭亭玉立,杏眼黛眉,黑发如瀑,鼻梁高挑,红唇樱口,贝齿如银,肌肤如玉,是远近闻名的漂亮女人。
李红桂开了一家旅店和一家五金商店,每日里忙忙碌碌,不仅把小家庭安排得十分舒服,两个店也经营得非常好。李红桂对丈夫体贴关怀,对孩子关爱有加,左邻右舍无不夸奖她是一个贤妻良母且事业有成的好女人。
李红桂的丈夫王彬奎比李红桂大两岁,大高个185公分,身材匀称,体形优美。高高挺立的鼻子,薄薄的嘴唇,两条剑眉斜插两鬓。一头乌发,梳理得非常整齐,头发三七比例分开,一条细线在发中隐现,令人赏心悦目。王彬奎长着一张有棱有角的脸盘,五官分明,显得俊美异常。剑眉下一双眼睛又黑又亮,透露出一种可以让人迷惑的光芒,许多女人看到这双眼睛之后都难以忘怀。
当年李红桂经人介绍与王彬奎相见之后,因无法自制而沦陷在他的感情之中。
李红桂对自己的美貌非常自信,但最近两年她却感觉丈夫对自己的感情有些疏远。丈夫经常很晚才回来,甚至有时晚上还不回来。如果给他打电话,他就显得不耐烦。要是问急了,他就会说:“我今天晚上在洗浴中心过夜,不回家了。”
有几次李红桂想要和王彬奎亲热的时候,丈夫却好像是应付差事,对自己不冷不热的。李红桂不知夫妻间发生了什么事情,心里非常苦闷。
夫妻之间产生了隔阂,李红桂便经常发牢骚,向丈夫表达自己的不满。谁知,王彬奎根本不予理睬。有时李红桂话说多了,王彬奎就漫骂妻子:“你怎么年龄越大越不正经了,你是人,不是牲口。”
王彬奎的漫骂让李红桂无法接受,原本就有个性的李红桂便顶撞道:“王彬奎,你我才三十几岁,我怎么就不正经了?难道夫妻之间的正常生理要求也不可以吗?我不得不怀疑你是不是在外面有事。”
李红桂话音刚落,就听到“啪!”的一声脆响,王彬奎一巴掌落下,五条青紫色的指痕便印在李红桂的脸上,半边脸立刻肿了起来。
李红桂从来没有吃过这个亏,她“哇”地一声大哭起来,愤怒地向王彬奎的身上扑去。
王彬奎抬腿就是一脚,“呯”地一下踹在李红桂的肚子上,李红桂疼得“啊”地叫了一声,蹲在地上不敢动弹了。
王彬奎绕过李红桂,打开门扬长而去。
这一切发生的时间极短,当5岁的儿子反应过来的时候,王彬奎已经不见了身影。
儿子王啸从床上跳下来,用小手摸着妈妈的脸,说:“妈妈,爸爸真坏,咱们不理他。”
李红桂听儿子的话,“呜呜”地哭出声来,她抱着孩子泪流不止。
这件事情发生之后,夫妻俩便经常发生战争。李红桂是一个事业型的女人,有文化,也有主见,她决心和丈夫讨个公道。此后,每当王彬奎和她发生冲突,她都要向王彬奎的父母或单位反映情况,并要求他们判断夫妻间的是非。
王彬奎打妻子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每当夫妻发生战争之后,无论是父母前来评判还是单位领导前来调处,受到批评的总是王彬奎。王彬奎越受批评越不肯悔改,殴打妻子的家庭暴力有增无减。邻居最初还能来劝解,但这种情况发生的次数多了,再加上王彬奎对邻居们的劝解非常抵触,时间一长,邻居们也就不再劝解了。
一天傍晚,王彬奎在外面喝酒回来,一进屋就听到妻子正在打电话:“李哥,你今天晚上必须把账结算出来,一会我去店里。你现在没有现金没关系,给我支票也可以,明天我要出去进货,等钱用。”
王彬奎站在门口,眼睛一瞪,骂道:“你这个贱玩意,午更半夜还和野男人打电话幽会。”
李红桂脸一沉,不高兴地说:“王彬奎,不要污辱人。我这是做生意,不像你一天到晚在外面鬼混。告诉你,我知道自爱,不会做出没有人格的事情。”
王彬奎见李红桂敢顶撞自己,便骂道:“你这个破鞋,就是揍得轻了,今天晚上我就去把那个姓李的抓来,把腿给他打断。”
李红桂气得几乎说不出话来,她指着王彬奎说:“你嘴上留点德吧,儿子都懂事了,你还想让儿子瞧不起你啊?”
王彬奎一把抓住李红桂的衬衣,使劲一扯,“嘶啦”一声,李红桂的衣服就被拉坏了,半个胸脯露了出来。
李红桂一边用手捂着裸露的胸脯,一边哭喊:“王彬奎,你真不是人。”
话音还没落,王彬奎的拳脚就打在了李红桂的身上,李红桂的头脸被打破了,多处伤口流血。
儿子王啸从床上跑下来,趴在妈妈的身上,说:“爸爸,别打妈妈,别打妈妈。”
王彬奎把孩子拉起来,扔在床上,继续殴打李红桂,一会儿功夫,李红桂就失去了反抗能力。
儿子又从床上跳下来,用小拳头打王彬奎,边打边说:“爸爸坏,爸爸坏,不准打妈妈。”
王彬奎根本感觉不到孩子打自己,他不断地用拳脚踢打李红桂,然后拿起一瓶酒,打开房门,把李红桂拽到走廊里,沿着楼梯往下拖。一边拖一边把酒倒在李红桂的身上,嘴里骂着:“你他妈地找死,今天我给你点天灯。”
李红桂半裸着身体,被王彬奎一直拖到楼外的空地上。因为王彬奎经常打妻子,又不让邻居拉架,谁也不敢上前劝阻。
一月的夜晚,天气冷得厉害,人穿着棉衣在外面都呆不住。王彬奎却把李红桂扔在在楼前的空地上,骂道:“臭老娘们,你今天晚上不准回家。明天就给我夹包走人,你他妈地给我净身出户。”
骂完,王彬奎转身回到楼上,把李红桂扔在楼下不管了。
王彬奎离开之后,邻居刘大哥夫妻俩出来,把李红桂送进了医院。医生马上收李红桂住院治疗。经医生检查:李红桂严重脑震荡,眼眶内壁骨折,门牙断了四颗。身体多处表皮伤、挫伤。
当天晚上,李红桂打电话报警,110出警后,把案件交给派出所处理。派出所安排警察对案件调查之后,认为:家庭矛盾,不宜启动刑事程序。
李红桂在医院里住了二十多天,出院后,她回到家里一看,发现家里放着的35万元现金不翼而飞了。李红桂向王彬奎询问:“家里的钱哪去了?”
王彬奎说:“我花了。”
李红桂再追问,王彬奎却不理睬她。
李红桂到五金商店查看,发现这一个月来,因为没人进货,经营额严重下降,已经开始亏损了。
李红桂又去旅店查看,这一个月来,旅店没有人打理,基本上没有客人住宿。
李红桂对丈夫变化如此之大并如此残暴非常不解,她出院之后,有人告诉她:“王彬奎已经有了别的女人,还和那个女人生了一对双胞胎。”
有一个人对李红桂说:“你虽然是咱们这一带的美女,但王彬奎找的这个女人比你更美,浪得很。她的爸爸是市政府的一个副局长,家里有钱有地位,王彬奎打你的目的就是想让你主动离婚,想让你净身出户。”
李红桂让知情者帮助自己找那个女人,可是谁都不肯帮忙。
李红桂自己找不到那个女人,一时也没有办法。王彬奎在李红桂出院之后,发现李红桂打探自己的婚外情,便对李红桂加强了防范。李红桂找不到王彬奎的证据,只能天天生气,天天着急。
这一天,李红桂到省城的天河公司进货,天河公司的经理王玲珑问她:“李姐,最近这一段时间你的情绪为什么这么低落啊?”
李红桂眼睛一红,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她。
王玲珑听了以后跟着伤心落泪,她说:“李姐,我认识一位律师,你可以请他帮助你。”
李红桂心想:反正事情也这样了,不如请个律师帮助自己打官司得了。
于是,李红桂在王玲珑的陪同下,来到了天同律师事务所。王玲珑敲开一间办公室的门,里面有一位中年男律师正在写材料。
王玲珑进屋就说:“沈律师,我又来麻烦你啦。”
沈律师抬起头,笑着说:“王老板又说笑话了,我们律师是给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哪有麻烦一说。”
王玲珑把身后的李红桂拉到前面,说:“沈律师,真得麻烦你一下。我的这位姐姐遇上难以解决的家庭矛盾,想请你帮助研究一下。”
沈律师认真地听了李红桂的叙述,对她说:“李总,你遇到的是典型的家庭暴力犯罪。根据我的经验,你的伤情可以鉴定为轻伤,你的丈夫应该负刑事责任。目前,我国法院审理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如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法院一般采取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方式进行管理。也就是说,你不起诉,法院不会主动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
李红桂说:“沈律师,我想和他离婚,还想治他的罪。你有什么好的办法?”
沈律师摇摇头,说:“如果你想离婚,这事比较容易,你可以提供你丈夫家庭暴力的证据,证明你与丈夫感情已经破裂,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就可以了,像你这种情况,法院一般都能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判决离婚的。
至于你要求治你丈夫罪的事情不大好办。因为离婚案件是民事案件,家庭暴力引发的伤害案件是刑事案件,两个案子不能合并审理,你只能两次起诉。”
根据律师的建议,李红桂回到家里先把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交到了法院,法院立案后,向王彬奎送达了传票。
李红桂认为:被告王彬奎不珍视夫妻感情,以非正当理由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多次受伤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2015年1月10日,被告王彬奎酒后回家故意寻衅殴打原告并将原告身体多处打伤后,拖到楼下往身上倒酒,要以“点天灯”的方式威胁原告的生命。原告受伤后,在医院里住院二十三天,支出医疗费25000元,误工23天。
经法医鉴定原告眼眶内壁骨折为轻伤二级,断掉四颗牙齿为轻伤一级,其他多处为轻微伤。被告故意伤害原告身体,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王彬奎无因寻衅,故意伤害原告身体,造成原告轻伤两处,轻微伤多处,情节严重,现请求法庭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被王彬奎从严惩处。
最后,李红桂表示:因在刑事判决之后,自己将与王彬奎进行离婚诉讼,对王彬奎伤害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在本案中主张权利,将在离婚案件中提出。
王彬奎在答辩中承认自己确实对李红桂实施了伤害行为,但抗辩称:“我当时喝醉酒了,大脑不受控制。丈夫打老婆属于家庭纠纷,不应该由法院刑事审判。”
在随后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王彬奎最终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庭向李红桂表示忏悔,李红桂基于受害太重,没有接受道歉。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三)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自诉,因此,原告李红桂有权以受害人身份对被告王彬奎刑事自诉,被告王彬奎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被告王彬奎对原告李红桂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并故意伤害原告李红桂的身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彬奎在伤害李红桂的过程中实施了拖打、使用工具殴打、向受害人身上倒酒焚烧,系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该从重处罚。
考虑被告王彬奎当庭已经认罪,虽然没有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但有悔罪之念。另外,这次刑事伤害案件发生于家庭矛盾,原被告还有一个婚生的未成年孩子需要照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从轻判处王彬奎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缓刑期间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监督改造。
法院的刑事判决生效后,李红桂一纸诉状又把王彬奎起诉到法院,李红桂在诉状中提出:因被王彬奎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现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对原被告的家庭财产公平分割;债务共同分担;要求王彬奎将自己住院期间转移的35万元进货款予以返还并进行分割;要求王彬奎赔偿自己因遭受家庭暴力的各种损失20万元;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1500元抚养费。家庭中的家具、家电,谁居住房屋归谁所有。
王彬奎答辩认为:双方可以离婚,家庭财产中的衣物、家俱、电器设备可以平分,对其两处房产只同意将住宅分配给原告。对原告主张的35万元进货款不予认可,对原告要求的20万元赔偿不予接受。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孩子,并要求李红桂每月给孩子抚养费1500元。
王彬奎认为:法律有规定,不能在刑事审判中提出精神抚慰赔偿。我打伤原告的行为已经在刑事审判中得到了解决,在刑事审判之后,对我不能追加精神抚慰赔偿,对李红桂要求精神抚慰赔偿不接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红桂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实施家庭暴力应准予离婚的规定,要求离婚应当支持。
被告王彬奎经常对原告李红桂实施家庭暴力,并将李红桂打成两处轻伤的事实已经得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认,事实证明诉讼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
法院认为:诉讼双方无争议的家庭财产主要有正在经营旅店的价值120万元的楼房一处,价值35万元的住宅一处,五金商店的库存货物约40万元。这些财产双方均无争议,属于诉讼双方的共同财产。
因诉讼双方对如何分割家庭财产不能达成一致,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院根据诉讼双方对家庭财产共同认可和有争议的情况行使裁判权。
因旅店的营业执照登记在原告李红桂名下,且李红桂长年以经营旅店和五金商店为业,其离婚后也将继续以此业为生活主要来源,故被告王彬奎要求取得的旅店经营房产不予支持,该房产归李红桂所有,李红桂应向王彬奎返还现金60万元。
诉讼双方确认共同住宅价值为35万元,因主要经营房产已经判决归原告所有,故该住宅归王彬奎所有,王彬奎向李红桂返还现金35万元,该款可与前一处房产的应返还价款抵扣。
双方认可五金商店里货物价值为40万元,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李红桂是五金商店的经营者,商店的货物归李红桂所有。五金商店有对外未结算的进货款35万元,由李红桂偿还。此项经营财产归李桂红后,余额5万元属于双方可以分割的财产,李红桂应向王彬奎支付现金2.5万元。
原告主张自己被打住院前家庭中有准备进货的资金35万元被王彬奎转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对此项争议法庭不予评判,如原告有证据,可另案告诉。
诉讼双方的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各自的金银首饰也归各自所有。双方共有的家电、家具和其它物品在诉讼中均同意随同住宅归一方所有,法庭对此事项不予裁判。
原被告对婚生儿子王啸的抚养权争议较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经法庭征求王啸本人的意见和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原则,判决王啸归李红桂抚养,被告王彬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王彬奎享有对王啸的探望权,原告李桂红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被告王彬奎行使对王啸的探望权时,不得在影响原告李红桂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时间地点行使。也不得在影响王啸的学习、生活的时间和地点行使。
对于原告提出的各项赔偿请求,经法庭合议认为:部分请求合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王彬奎应赔偿李红桂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500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300元,住院误工减少的收入,经综合各方因素,确定为2500元为宜。
对于李红桂要求的精神抚慰赔偿,被告王彬奎以此案已经过刑事审判为由拒绝赔偿,本院经合议认为:李红桂以自诉方式提起的刑事诉讼中,并没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诉讼双方的离婚案件与刑事案件又不是同一案件,故被告王彬奎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基于诉讼双方的离婚确实是由于被告的主观过错所导致的,且对原告李红桂的精神伤害也是明显的,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王彬奎应赔偿李红桂精神抚慰金2万元。
上述各项财产分割后,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252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并交接房产。
法院判决之后,李桂红找到沈律师问道:“律师,我感觉法院对王彬奎转移的35万元进货款不判决有失公允,对赔偿的项目没有得到全部支持也感到不公平。我想上诉,不知是否有把握。”
沈律师耐心地解释道:“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是证据。你虽然主张自己被打伤住院期间有35万元进货款在家中,你就必须证明这笔款放在家中什么地方,以及这笔资金的来源等相关证明。你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法院采取另案告诉的办法处理是正确的。你可以继续寻找证据,如果能够证明王彬奎转移了这笔资金,你可以再起诉要求部分返还,也可以要求全部返还。”
沈律师又说:“关于你的赔偿请求,法院仅保护了住院费、住院伙食费、误工损失和精神抚慰金是正确的。我不否认你此次住院损失很大,但这个损失实际是你们双方的共同损失。法院的判决从客观上保护了你应该得到保护的权益,但不能超越公平的界限。所以,我建议你不要上诉,上诉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李红桂接受了律师的建议,没有提起上诉。王彬奎也没有上诉,双方自动履行了法院的判决。
2015年底,李红桂找到沈律师咨询:“沈律师,我发现王彬奎在离婚后与一个刘姓女子结婚了,他们有两个孩子,确实是双胞胎,已经三岁了。他们俩居住的一处房子恰恰是我在被打伤住院期间购买的。房子写的是那个女子的名字,但买房的50万元钱是王彬奎交的,他以那个女子的名义在交款单上签字,他的字我认得。这种证据是不是可以证明他转移走我的35万元钱是事实?”
沈律师想了一下,说:“虽然买房收据上写的是那个女人的名字,如果你能证明交款人是王彬奎,则你就有了可以另案诉讼的证据。法院可以可以判决部分返还,也可以他恶意转移共有财产,判决对他不分或少分。不过,他和那个女人可能会抗辩:钱是那个女人给的。这也需要证据来证实。”
李红桂说:“我已经调查了,当时他们俩一次性.交了35万元现金,另外15万元是通过银行汇款交的。”
沈律师说:“李总,你很有心计。如果那个女人要证明35万元现金是她自己的钱,她必须提供提取现金的凭证,如果不是她的钱,她是无法提供的。”
李红桂问道:“我怎么启动诉讼?”
沈律师说:“《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你可以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把王彬奎作为被告,把那个女人列为第三人一并诉讼,法院会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决的。”
根据律师的建议,李红桂对王彬奎提起了第三个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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