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珍躺在床上,一阵剧烈咳嗽之后,好不容易吐出一口粘痰。她伸出瘦骨嶙峋的手臂,颤抖着从床头柜上取下一个水杯,喝下已经冰凉的水,轻叹一声:“嗨”。
马珍生于1932年,是山东省昌邑县人,幼时随着父母闯关东来到关外。马珍长大后和一宋性男子结婚,夫妻俩一生无子女,49年前领养的一个女儿宋琴,现已在北京落户,就职于北京大学一所附属医院。
马珍的丈夫已经去世十几年了,马珍也已经83岁了。养女宋琴长大后在北京工作,几十年来只是在其养父去世时来过通化一次,以后再也没有见过她的踪影。
马珍已经病了十几天,身边无人照料,不仅孤独,生活上也十分困难。眼看着身体越来越差,马珍似乎感觉自己即将走到生命的尽头。
马珍喝了一口凉水之后,感觉稍微舒服了一些,又躺在床上闭着双眼想着心事。
马珍的眼皮越来越沉,她看到了丈夫宋长山向自己走来。她急忙伸出手去拉自己的丈夫,急切说道:“老头子,这么多年,你去哪里了,剩下我一个人多难过啊!”
丈夫宋长山来到床边,拉着妻子的手,仔细地端详着她,疼爱地说:“老伴啊,你一个人在阳间生活得太苦了。我也帮不了你,我心疼啊。”
马珍看到了久别的丈夫,心情很激动。她想坐起来,但身上好像压了一座大山,怎么也动弹不了。眼皮就像是被胶水粘住了一样,怎么也睁不开。
马珍委屈地说:“老头子,能见到你就好啊。我这也是一天不如一天了,这一病啊,就没人管了,眼看着我也侍候不了自己了。你说说,咱们养大了的闺女,怎么也不来看看我呢?难道她对咱们一点感情都没有吗?”
“谁说不是呢?老伴啊,别埋怨了,人家的肉,咱们捂不热啊。你就当没有养活她,别想了,自己咬牙挺着吧。”丈夫说道。
两个老人拉着手,说着话,沉浸在相互的倾诉之中。
“咯吱!”房门突然发出刺耳的响声。这扇门早就老了,开关时总会发出难听的声音。马珍听到了声音,睁开眼睛向门口方向看了一眼,是邻居家小王走了进来。
小王今年四十几岁,是市公安局的一个干警。他见马老太太年龄大,身体不好,一有空就过来看看,经常帮助老人解决一些生活上的难题。这几天,小王知道老人病了,每天都要过来一两次照顾老人。不知内情的人还以为小王是马珍的儿子呢。
马珍经常对邻居们说:“我这些年,多亏了小王啊。人这一老,经常闹毛病,身边没个人照顾,过得真难啊。这几年要不是小王经常帮助我,我这把老骨头早就扔进火化炉,烧成灰喽。”
马珍正在和丈夫唠咯,被小王一下惊醒了。她赶紧回过头找自己的丈夫,身边什么也没有。她这才回味过来,原来是一场梦。
马珍苦笑着对小王说:“小王啊,你今天来的可真不是时候。刚才我梦见你大爷了,我和老头子正说话呢。你这一进来不要紧,把他吓走了。”
小王笑了,说:“大娘,你这是病得时间太久了,想我大爷了。人家说‘日有所思,夜有所梦。’你这是睡觉了,才梦到大爷的。今天天气好,我领你出去透透气,你就会精神一些。”
马珍乐了,说:“我知道是做梦,就是做梦也是好事啊,我可以和你大爷多唠一儿,要不大娘我多孤单啊。”
小王说:“大娘,你不是有个女儿吗。要不你去她那里吧。”
马珍的脸沉了下来,她摇摇头,说:“那个闺女虽说不是我生的,也是我给养活大的。念书的时候,我把她送到北京的姥姥家,她从小在那里长大。我供吃供穿供她上学,不就是图她有个好归宿吗。如今到好,她不认我这个妈了。自打vbn参加工作以来,只在她爸爸死的时候来过一次,打那以后,再没有朝面。你说,我就是去她那里,她能管我吗?”
小王说:“大娘,她虽然是你的养女,依照法律规定,她有义务赡养你。如果她不管你,你可以起诉她。”
马珍想了一下,说:“算了吧。小王,不管怎么的,她也是我养大的,叫我一回妈。她不管我就不管吧,硬让她管,她就是不管我也没有办法。小王,你来的正好,这几天我正想找你帮我办件事。”
小王说:“大娘,什么事?你说,只要我能办的,一准帮你办。”
马珍伸出颤颤抖抖的手,费了挺大的劲,从枕头下面拿出一个紫色的本本。她把本本递给了小王,小王接过来一看,是《房屋所有权证》。
小王问道:“大娘,你把这个东西拿出来干什么?”
马珍说:“小王,你拿着这个房产证到养老院给问问,我想把这张房产证交给养老院,我想上那里养老。大娘没有收入,只有每月几百元的低保。这个房子还是老头子留下的,也就这点财产了。我寻思,这个房子给我养老也差不多够了。”
小王想了一会儿,说:“大娘,这事一时还办不了。”
马珍问道:“为什么?”
小王说:“大娘,这房子是你和我大爷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是大爷的遗产,你的养女有继承权,你自己还真就处理不了。”
马珍听了小王的话,不知哪来的劲,一下子就坐了起来。说:“她还有继承权?这些年她根本就不管我,她有什么权利继承这处房子?不行,这房子不能让她继承。”
小王是法律大学毕业生,他平时就比较钻研。他仔细地想了一会儿,说:“大娘,这样吧,我先替你联系一下养女,征求一下她的意见。如果你的养女同意出资,让你去养老院养老,那么,这个房子可以让她全部继承。如果她不同意给你养老,你可以起诉她,要求取消她的继承权。如果法院判决不允许你的养女继承,你就可以用这所房子养老了。”
马珍的情绪平稳了许多。她说:“小王,这事你就替大娘办吧。没有办法,谁让你这么好心呢,大娘只相信你。”
小王说:“大娘,没有问题。我一准给你办好。”
过了许多日子,小王来到马珍家里,对她说:“大娘,你的女儿不同意给你养老,也不同意放弃继承权。看来,只能起诉了。”
马珍身体已经好多了,她说:“那就上法院告状吧。这老了老,还得上法院和闺女打官司,这个世道,真是的。”
小王说:“大娘,你也别上火。可能是你的养女自小在姥姥家长大的,与你老的感情不深所造成的。她也是不懂法律,起诉以后,如果她能明白事理,也许还可以调解。”
小王代替马珍写了一纸诉状,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
1、确认原与丈夫宋长山的房子的一半产权属于原告所有,另一半属于被继承人宋长山的遗产。由原告对通化市某某路2号2-2号47平方米房屋的50%面积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继承。因被告未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得继承。
2、请求法院准予原告用该房产与养老机构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3、由被告每月承担对原告的赡养费人民币500元。
4、由被告每年至少履行探视原告的义务一次。
在诉状中,马珍提出了如下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原告与丈夫宋长山于1967年收养的他人遗孤,被告被收养时刚刚出生5天。为了让被告受到良好的教育和抚养,在被告3岁时原告夫妇将被告送到北京让原告的父母代为抚养,在原告父母代为抚养被告期间,原告夫妇每月定期支付抚养费,并经常探视被告,直到被告成年参加工作。
被告成年后对养父母不履行探视和赡养义务,仅在被继承人宋长山去世时被告回来探视过一次外,被告再也没有对原告探视过。原告的丈夫宋长山去世后,原告没有经济收入,被告也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原告被迫依靠政府的低保救济生活。请法庭判令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500元。
原告现已经年迈至83岁的高龄,生活自理能力极差,需要常年受到生活扶助。因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需要到社会养老机构生活。原告与丈夫生前共有一处房产,其价值不足以维持原告的养老所需,应准予原告用该房产与养老机构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并取消被告对宋长山遗产的继承权。
被告宋琴答辩道:自己确实是原告的养女,但被告是由姥姥养大的,因原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无权要求取消被告的继承权。因被告收入不高,家庭生活困难,无力向原告支付每月500元的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之后,认为:原被告的养母女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履行了对养女的抚养义务,被告抗辩“原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行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并取消其对宋长山的继承权。被告以“原告未履行抚养义务,不承担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并以养女关系依法成立为由,要求享有对宋长山遗产的继承权”,依法不成立。法庭已经查明:被告对养父母未尽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三)的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应丧失继承权。原告要求取消被告对养父宋长山遗产的继承权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以自己和被继承人宋长山共有的房产与养老机构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属于正当权利,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因原告每月享受300元低保,其请求支付的赡养费标准可以适当减少,被告每月应当承担300元赡养费为宜。如原告有重大疾病需要增加赡养费用时,届时被告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追加支付赡养费。
最后法院判决:宋长山的遗产由原告马珍一人继承。原告马珍和宋长山共有的房产准予原告和养老机构或其他愿意赡养原告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判决被告宋琴每月向原支付赡养费300元,如原告发生重大疾病或出现身体意外情况需要追加费用时,被告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承担追加赡养费的义务;被告应每季度对原告探视一次,如有妨碍探视的合理原因,每年探视不得少于两次。
法院判决之后,宋琴和养母协商,养母到养老机构的费用由宋琴承担,马珍和宋琴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协议约定:马珍老人的房产将来由宋琴继承,老人在养老机构生活期间,由宋琴承担全部费用。
从此,养母女之间恢复了正常的关系。尽管母女之间仍然有些不快,但马珍老人从此有了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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