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我的预料一样,被告全员到齐,没有一个缺席。
一般来讲,没有正当原因在法庭上缺席,基本就是想跑路。毕竟法庭可以给他缺席判决,并且照常审理案件。
可惜的是,他们在局子里一不能跑路,二就是不到反而没法为自己辩护,得不偿失。
女法官很快开始宣读法庭审理规则,包含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抽烟、进食、接打电话等等。
还有对旁听人员的要求,诸如准备提出专门知识的法人不得旁听、未经批准的未成年人不得旁听、醉酒或精神异常的人不得旁听等等。
最关键的一点,是不允许“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我下意识看向旁听席上的那些媒体,发现来的媒体都还在拍摄,感到很诧异。
而下一句就是“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传播庭审活动,但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我这才心中了然,难怪来的都是一些市级甚至省级的公众媒体,原来自媒体连沾边的资格都没有······
宣读完一系列的审理规则后,女法官开口问道:“自诉和被告双方,请问是否有特殊情况,需要法庭方面的人进行回避?”
“不需回避。”我做足了功课,立即对着身前的麦克风说道。
法官冲我点头,而后看向一边的被告方。
这一伙社会青年显然是翻水类型的,大多都慌乱得一匹,你看我我看你的,还特么交谈起来了。
“不需回避!”最终,还是他们的辩护律师先一步开口。
但他的双手都按在了桌面上,显得还是有些紧张。
“实习律师?!”我看到他的表现顿时心头一喜,觉得自己的机会来了。
法官立即说她已经看过起诉内容,并询问我是否有新的陈述,可以补充表达出来。
我想了一下,摇头说道:“没有。”
“请问被告方,对于自诉人的起诉内容是否有异议?”女法官措辞严谨,吐字清晰而缓慢,让人听得极为清楚。
那个辩护律师立即要求发言,在得到法官准许后,代替一众被告人说道:“我要对自诉人的观点进行反驳!”
我皱紧了眉头,凝神以待,几乎已经能猜到他的切入点了。
果不其然,辩护律师立即陈述道:“自诉人认为被告方有杀人动机,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听到这句话,我竟然不怒反笑了。
就和我想的一样,这样都被逮到现行拖进局子的案件,铁定是翻不了身说是无罪的。
他所要反驳的点,也就只有这一个。如果能混淆概念,将故意杀人罪改为故意伤害罪,那他就算是取得了巨大成功。
辩护律师先是说没有杀人动机,又扯到什么没有杀人事实,再扯到构不成故意杀人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医院检查,自诉人未受到重伤,结合实情,我建议按照前者处理!”
他的话音落下,现场已经是哗然一片。
我长长吐出一口气,看向这个为了钱财不顾道德法律的人,心中也是有了恨意。
简短的一番话,就想将故意杀人罪拉到故意伤害罪,而且还想要以轻伤论处,中间的差别实在太大了!
棘手啊,特么的。
哪怕是个实习律师,也是有专业性的,我一个临时抱佛脚的法盲,压力太大了。
“请遵守法庭纪律,保持肃静!”法官重重敲了下法槌,让在场又一次安静下来。
随后她看向辩护律师,依旧古井无波道:“请出示证据。”
辩护律师显然早已有准备,拿出了文件。女法官看后点头,宣布道:“按照医院检查证明来看,自诉方所受到的伤害鉴定,不算重伤。”
随后,便进入了“质证”环节。我强行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开始和这个实习期律师交锋。
他主要抓住的要点是既定事实,那就是我并没有受到致使死亡的伤害这个事实,一口咬紧了还真的让我很难受。
而我经过预想,也是抓住了要害,就说如果不是我有一定的正当防卫,就会构成死亡的事实。
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
这就是一个很令人头痛的过程了,开始和我辩护律师的言谈都还算克制,到后来几乎发展到互怼,就差没有扯着脖子开骂:“干死尼玛的煞笔!”
这个环节就很尴尬了,像这种概念性的东西,其实是很难有定论的。
法官都开始和身边的人交流起来,似乎在探讨着我们的互相辩驳。
随后她询问起当时的详细情况,以便于定性案件。
我皱着眉头,尽量按照当时的情况,悉数还原告知法官。
但被告人那边却炸开锅了,他们比辩护律师更了解当时的情况,立即开始争先恐后地替自己发言。
很令人反感的是,他们都在尽力抹去自己的杀人想法,甚至还巨不要脸地给我泼脏水。
“我本来只想收拾他一顿,直到觉得他可能要打死我,才拿出刀正当防卫!”
这句话一出,全场气氛那叫一个嘘声一片,法官不得不再次平定下这场骚乱。
毕竟这逼也太不要脸了,这种话都说得出口,简直当人煞笔。
“对对对,”有个社会青年像是抓住了救命稻草,“我就轻轻砍了他的背后一下,不痛不痒的,怎么可能是杀人?”
“对啊,我就是用钢棍甩了他的手一下,这不可能是杀人吧?还有,我可是被他打得吐血了啊,要告杀人也该我告啊!”
我是真的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阴沉着脸说道:“法官大人,他们一群人拿着凶器围着我又打又砍。”
“在这样的情况下,说我要杀了他们这群煞···这一群人,真的有人信吗?”
(https://www.duoduoxs.cc/biquge/44_44988/c17299326.html)
1秒记住笔趣阁网:www.duoduoxs.cc。手机版阅读网址:wap.duoduoxs.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