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趣阁 > 都市言情 > 法律在身边 > 第二十章 用药不当医之错

  于环老人已经72岁了,五个子女都不在身边。平时老人身体还可以,只是有糖尿病,但还没有到依赖胰岛素的程度,到也不大影响生活。
  2012年7月25日老人突然感觉腹痛,老人自己来到东华市医院,挂号后经医生检查后确诊是慢性复发性胆囊炎,医生要求住院治疗。
  老人拿着住院通知单与儿女们商量住院的事。二女儿说:“妈,有病就住院治疗吧,小表妹正好在市医院呼吸科工作,可以联系到这个科室住院,让小表妹帮助照顾一下。”
  女儿陪着妈妈拿着住院通知单来到医院,经联系后,医院把于环老人安排到了呼吸科住院治疗。
  主治医生看过老人的病情之后,写下了医嘱:对病人胆囊炎以消炎治疗为主。要求患者卧床休息、禁食。同时给老人大量补液,纠正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失调。对疼痛症状采取解痉止痛的用药方案。针对炎症采取了先锋霉素点滴治疗方案。因老人有早期冠心病症状,医生给病人开了一点口服药物进行治疗。
  不知是医生忽视了老人有糖尿病的情况,还是其他原因。在给老人补液时,医生连续两周给于环老人使用了5%葡萄糖,累计点滴了8300毫升。8月8日晚上,二女儿发现母亲呼吸特别困难,身体多处疼痛,并出现了大小便失禁等症状。
  二女儿立刻去找医生,主治医生进入病房检查后,告诉于环的二女儿:“大姐,你母亲出现的症状可能是因为天气热,在室内使用电扇,扬起的灰尘较多被你母亲吸入后,引发的过敏反映。”
  女儿见母亲非常痛苦,对医生说:“我母亲有糖尿病,现在的情况是否与使用葡萄糖有关?”
  主治医生听后一楞,转身出去了。过了一会儿,护士进入病房,把老人正在点滴的葡萄糖撤下了,换了一瓶药水。女儿在护士离开以后,看到瓶子上的标签印着氯化钠的字样。
  时间又过去了两天,8月11日,医生为于环注射时,病人感觉很痛苦。也许这天的值班医生经验不足,告知于环“痛你也要挺住,你得配合治疗啊。”
  女儿见母亲痛苦得难以忍受,立即向医生提出质疑:“大夫,我妈住了这么多天医院,怎么一点不见轻呢?是不是药用的不合适”。
  医生说:“你们不懂,现在天热,你妈离不开电扇。这电扇一开,导致室内灰尘过多。你妈可能属于过敏性体质,因吸入的灰尘多了,就会引起的呼吸道过敏。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使用脱敏药物治疗,才可以缓解症状。”
  于环的女儿相信了医生的解释,没有再坚持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用药之后,于环仍然感觉痛苦异常,双手紧紧抓着自己的胸部,呼吸非常困难。她苦苦地哀求道:“医生,别打针了,我太难受了。”
  几个医生忙来忙去,没有找到于环真正痛苦的原因。时间一点点过去了,晚上6时许,于环的身体开始抽搐,呼吸极其困难。科主任闻讯后立即来到医院组织抢救,不久,心脏监测显示仪上,于环的心电波成为一条直线,老人去世了,享年72岁。
  于环死亡后,儿女们就开始处理母亲的丧事。然而住在长春的小女儿回来奔丧时却对母亲的死亡产生了怀疑。她非常有心计地要求医院提供治疗处方。然而在住院处打印住院清单的时候,住院处接到了一个电话,不同意给于环的儿女打印住院清单。
  小女儿对此非常不解,她立刻向医院提出了质问。不大一会儿,呼吸科主任来了电话,要求于环的女儿到科里谈谈。
  于环的小女儿来到科室后,科主任问道:“你是于环老人的女儿吧?”
  小女儿答道:“我是。”
  科主任又说:“对你母亲的去世我们很难过。在老人病重之后,可能诊断和抢救不及时,我们向家属道歉。考虑你们的情况,我们科室的有关医生和护士决定给你们补偿一些费用,不知你们是否接受?”
  小女儿说:“这事我一人定不下来,需要我们兄弟姐妹几人商量一下。”
  小女儿离开呼吸科之后,找到兄弟姐妹进行商量。弟弟说:“咱妈住院的时候,是通过小表妹联系的。如果因为妈的事和医院闹纠纷,恐怕会给小表妹带来影响。咱妈有病时间长,年龄也大。如果医院给一些补偿,我看可以接受。”
  几人商量后,同意接受呼吸科的补偿建议。呼吸科的有关医生和护士集资25000元给于环的子女进行了补偿。双方达成协议时,呼吸科的主任要求于环的子女必须签署“不得起诉”的条款。于环的小女儿同时要求:“如果签署不得起诉的条款,医院必须提供住院清单和处方。”
  双方很快达成了和解协议,医院呼吸科给于环的子女补偿了25000元钱。
  于环的丧事处理完了,儿女们都回到各自的家里恢复了正常生活。然而小女儿与母亲感情特深,她对自己的母亲的去世始终感到不解,并经常暗自悲伤痛哭。
  有一天,于环的小女儿与一位法律界的朋友汪涵交谈时提到了母亲去世的疑问。这位朋友说:“我认识一位东华的谌律师,他对医疗事故的案子比较精通。你可以直接向他咨询。”
  当天晚上,谌律师突然接到来自长春的电话,他问道:“您好,哪位?”
  “谌律师吗?我是汪涵的朋友,他让我向您咨询一个法律问题。不知您是否可以接受咨询?”于环的小女儿在电话里说。
  谌律师说:“可以,你说吧。”
  于环的小女儿在电话里述说了母亲的情况以及医院呼吸科赔偿的情况。
  谌律师当即告诉她:“你母亲的去世确实有疑问,你们当时没有要求对母亲进行遗体解剖,无法判断你母亲的具体死因。但你们与医院的呼吸科有一份和解协议,并持有住院清单和处方。住院清单中显示的葡萄糖用药量之大对糖尿病患者来讲,属于错误用药。可以根据这些证据向医院要求赔偿。但你母亲72岁,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数额不会太多,只能按照吉山省省城镇人口生活水平标准补偿五年。另外,你母亲毕竟是病人,即使要求医院赔偿,也应该考虑你母亲自己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于环的儿女们经过商量之后,决定委托谌律师代理诉讼。谌律师为他们代写了诉状。在诉状中提出:“被告东华市医院在原告的母亲于环住院期间的治疗方面有重大失误,对患者有禁忌用药的疾病未实施检查,错误用药注射葡萄糖连续两周,直到原告提出异议后才更换禁忌药物。在于环病情恶化以后,医生未予警觉并诊断错误。特别是2012年8月11日于环出现病危情形时,被告对于环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没有充分估计和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最终导致于环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治疗措施不当,抢救时间过晚是导致于环死亡的直接原因。在于环去世后,被告的呼吸科仅对抢救不及时向患者家属表示歉意和承认错误,并主动赔偿25000元钱。这种作法实际上是掩盖于环被误诊和错误治疗的真相。原告在2012年8月15日取得住院费用清单、处方和病历后,发现于环在治疗期间有重大误诊误治情况,因此,被告应向患者家属公开事实并道歉、赔偿。
  根据《吉山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在构成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出院后的护理费、营养费,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赔偿。”被告应根据吉山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于环按农村人口死亡赔偿标准即7509.59元/年予以赔偿,于环死亡时72岁,应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标准赔偿60076.72元,丧葬费17098.50元,共计77175.22元。
  法院立案后,审理法官没有立即送达开庭传票和民事诉状,而是给医院打了一个电话,建议医院与于环的家属谈判解决纠纷。
  医院同意谈判之后,原告方委托谌律师与市医院谈判赔偿事宜。在谈判中,市医院的院长拒绝承认医疗中有错误并不同意赔偿。市医院呼吸科的主任竟然提出:“你们诉讼可以,应该把我们补偿给死者家属的25000元退还。”
  谌律师说:“医院可以自己的医疗中有过错,呼吸科主任要求退还补偿款也是可以的。不过,这笔钱是个人自动赔偿的,则不能代表医院提出退还,而应该由呼吸科出钱的人员要求退还。”
  由于双方无法调解,法院便向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决定公开审理此案。
  当法院的开庭传票送达到医院之后,医院才真正重视了这次医疗纠纷。立刻委派律师找原告的代理人谌律师要求继续协商解决双方的纠纷。
  当双方律师坐到一起的时候,有关医院的责任很快就理清了。在谈判中,双方确认:于环本身有病,其死亡原因不能全部归于医院。医院在于环的治疗方面确实在用药方面和措施方面有重大失误,应该对于环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于环死亡时已经补偿的25000元应该与此次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合并计算,多退少补。
  医院方面同时提出:原要求公开道歉一事,属于合理要求。考虑医院公开道歉影响较大,希望原告方撤回这一要求。
  谌律师提出:“我不否认公开道歉对医院有重大不利影响,但道歉是必须的。形式也可以不搞公开道歉,应该由经治医生和医院领导向死者家属直接当面道歉。”
  医院院长听到汇报后,当即表示:可以接受原告方的这一要求。
  经过双方协商后,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医院同意对于环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于环对自己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医院一次性又给于环的子女补偿了30000元。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后,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允许原告撤诉。
  医院在签订和解协议的同时,将30000元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了谌律师。谌律师立即打电话给于环的三女儿:“小杨,医院赔偿了三万元钱,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基本差不多,请你把账号传来,我把这三万元钱给你汇去。”
  于环的三女儿说:“谌律师,我只是想通过打官司把事情搞明白。医院赔偿的钱就直接顶律师费吧。因为我知道,请你这个级别的律师,三万元不多。”
  谌律师笑着说:“小杨,这个案子我不能收费,就做为法律援助吧。因为案值比较小,双方是调解达成的赔偿协议。再说,你是朋友介绍来的,我绝对不能收钱。”
  第二天,谌律师把赔偿款全部汇给了于环的三女儿。这次医疗纠纷以双方的和解方式得到解决。
  所谓的医患纠纷,是在发生医疗不良后果之后,患者对医院的正常疑问无法解决时激发的矛盾冲突或者是患者家属无法对医院的医疗情况予以正确理解而发生的矛盾冲突。当纠纷发展到激烈冲突的时候,一定是双方都出现了不理智的情况,或者采取了错误的方式。因此,医患纠纷目前对医疗卫生机构影响极大,也被很多媒体所关注。然而,本案则是在双方充分说理,并依据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诉讼中的庭外和解方式解决了问题。医患双方都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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